【案情简介】
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集团”)自1915年代表中国产品首获“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以来,又相继在世界各地博览会上共获39次金奖,铸造了五粮液集团“八十年金牌不倒”的辉煌业绩,并被第50届世界统计大会评为“中国酒业大王”,续写了五粮液百年荣誉。其商标“五粮液”在1991年被评为首届中国“十大驰名商标”。2003年轰动一时的“WULIANGYE”商标韩国异议案引起国人瞩目,五粮液集团凭借其极高的品牌知名度、无可争议的市场地位和强大的专业支持,最终赢回了属于自己的商标权。
2003年2月14日,四川超凡商标事务所(以下简称“超凡事务所”)作为五粮液集团的商标整体服务代理机构,其韩国监控方发现一名韩国人将“五粮液”的汉语拼音“WULIANGYE”注册成商标。商标在韩国被抢注引起了五粮液集团的高度重视。因本案发生在2003年,而按照2007年修改前的韩国商标法的规定,任何人,包括韩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组织的成员国国民自商标公告之日起30日内均可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交异议申请,即一旦正式受理商标申请和发布公告,仅有30天时间供其他相关权益人提出异议申请。而“WULIANGYE”商标的公告发布时间是2003年1月23日。五粮液集团仅仅剩下9天时间,必须准备好各种异议材料并将其翻译提交。这么短的时间对于一场跨国商标异议来说太过紧迫。五粮液集团在确认这一消息后立即采取措施,一场紧急跨国维权行动就此拉开序幕。
2003年2月19日,四川超凡商标事务所代表五粮液集团,委托韩国律师事务所向韩国知识产权局递交“WULIANGYE”商标异议申请, 主要异议理由为:
第一,被异议人使用的被异议商标不仅在中国是驰名商标,而且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较高的知名度。韩国作为其重要出口国,被异议商标已在韩国国内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形成较高的知名度,该异议商标应作为异议人在韩国的驰名商标加以保护。
第二,被异议人不仅是模仿而且是完全复制异议人的商标,与中国汉字“五粮液”的特定汉语拼音完全相同,这已违反公共道德秩序。
第三,被异议人此种做法是基于非公平竞争,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恶意注册商标,误导消费者和混淆商品原产地行为。
同时五粮液集团代表方还出具了作为国际知名商标和品牌使用在先的证据,其在东南亚及大部分发达国家均有大量出口,曾获得许多国际大奖,韩方申请人的商标属完全复制知名商标、恶意抢注以误导消费者行为。但韩国注册方辩称,“五粮液在韩国不足以达到驰名商标程度,注册不会误导消费者。”主要理由为:
第一,韩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在先原则,应保护在先申请的商标( 驰名商标除外) 。
第二,被异议商标在韩国的销售和广告不足以证明其在韩国为驰名商标。
第三,既然该商标不是韩国驰名商标,任何人均可提出申请包括被异议人,只要不违反公共道德秩序。
第四,异议商标在韩国不够驰名成立,就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异议人是为了不正当利益恶意注册该商标,当然就不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和混淆原产地嫌疑。
母洪,朱静.从五粮液案看韩国的驰名商标保护\[J\].中华商标,2005(1):47.
双方对“五粮液”商标在韩国是否驰名以及抢注行为是否基于恶意等问题一直争执不休,在答辩的第二回合,出乎五粮液集团意料的事情发生了。韩国注册方一改往日态度,主动联系五粮液的代理机构,主动请和,表示希望通过其他方式,比如授权独家代理等将五粮液的商标纠纷私下解决。对此,五粮液集团代理方坚决拒绝了注册方的和解要求。注册方的私下行为却给了五粮液集团新的启示,于是展开了对这个韩国注册人的全面调查。在遭到五粮液集团拒绝后,韩方的第三次申辩材料很快递交到韩国知识产权局。这时,五粮液集团委托韩国方面做的调查也很快传回了结果。这个韩国注册人不仅申请将“WULIANGYE”注册成商标,在此之前还将“红星”、“酒鬼”等知名商标抢注,这从侧面反映了他的注册动机。
在掌握了重要证据之后,这场长达14个月的商标拉锯战,经过三申三辩,韩国知识产权局最终于2004年3月20日作出裁决:根据异议方提出的观点和证据材料,引证商标不仅在中国为驰名商标,而且在韩国也被认为是驰名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应视为从非公平竞争而申请注册该商标,从而误导消费者,造成与商标相关商品的原产地的混淆,故驳回韩国注册方的注册申请。随后,韩国方面将裁决通知书发给了五粮液集团。品牌价值高达269亿元的中国名酒“五粮液”在韩国遭遇恶意商标抢注后,五粮液集团经过艰难争斗,最终争回了属于自己的商标权利,并将中文标识和汉语拼音一起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起了注册申请。郝远超.五粮液跨国商标案胜利 预警国内品牌在国外维权\[N\].中国经营报,2004-04-11.
【案例评析】
一、监控疏漏——为五粮液商标埋下隐患
五粮液集团作为国内龙头企业和国际知名企业,在仅剩9天的商标异议案中获胜值得庆贺。但是,这其中我们更应该警醒的是国内企业海外商标监控与管理的不完善问题。五粮液集团自2000年进入韩国市场,时至案发,已经过3年的宣传和销售,但其并未将其商标进行注册保护,从而给韩国注册方以可乘之机。因此,国内企业在进驻产品或服务所在国时应该尽量做好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首先,当企业花费了巨额的资金,投入了持续的努力,打造起一个商标品牌时,企业就应该在内部首先管理好商标的相关信息,如商标设计、注册、使用等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以作为企业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证据。其次,无论是主动攻击还是被动防御,企业都要通过知识产权部门或者专门的代理机构,定期对国内外商标公告进行检索和阅读,了解他人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情况,如果发现有可能和自己的注册商标发生冲突的,依法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如商标异议等),避免商标之间的混淆以及制止不正当的注册行为。同时,企业还应该防止竞争对手的将己有名称作为通用名称使用的商标淡化行为。
二、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五粮液海外维权护航
知识产权的维权需要一批专业队伍在后方支持,现在国内外大企业一般都会通过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来实现知识产权的维护工作。五粮液集团此次海外维权,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起到重要的作用。五粮液集团发现“WULIANGYE”标识被抢注时,已是2003年2月14日,距离商标异议期限仅剩9天。超凡事务所凭借其专业的知识,于2003年2月19日即仅5天之内就快速地将商标异议申请及翻译文件交予韩国知识产权局,为五粮液集团赢得了充足的时间。随后,并提交了有力的证据,赢得韩国当局的支持,节约了五粮液集团在维权的成本。五粮液集团也曾表示:“五粮液集团一向重视知识产权和品牌的开发、积累和保护,如果这次没有委托专业的商标事务所进行全球监测,那么将来通过后期的争议程序来争取商标权利将会增加一定的难度和费用。”郝远超.五粮液跨国商标案胜利 预警国内品牌在国外维权\[N\].中国经营报,2004-04-11. 因此,在国际舞台的竞争中,知识产权“战争”已经不可避免,专业机构的支持也是国内企业海外维权的必要支持。
三、坚定立场——完成五粮液商标夙愿
商标被抢注后的事后救济往往是比较被动的,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成本也比较高,需要时间也较长。但面对自己打造的宝贵品牌被夺走的局面,及时、果断地采取法律行动也是必需的。依据《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凡复制、模仿或者翻译某一国为公众知晓商标的,在其他缔约国内应被驳回或者撤销,并禁止其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之商品上。”而部分国内企业一旦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人在其他国注册后,不通过法律渠道而私下解决,助长了国外一些商标注册者恶意抢注的气焰。但五粮液集团在此案中则不同,在进行到第二回合时,韩方就已经主动请和,五粮液集团则顺藤摸瓜,在掌握恶意抢注的确凿证据后,果断拒绝、据理相争,成功得到韩国知识产权局的支持,驳回抢注商标。并在案后及时注册中文和汉语拼音商标,完成“五粮液”商标在韩国的统一。这不仅给了国外准备恶意抢注我国民族品牌的行为人一个警告,也提醒准备走出国门的民族企业要勇敢采取法律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驰名商标——五粮液制胜关键
驰名商标因可以为商标权利人带来较高的商业利润,各国对其国内和国外的注册保护都非常重视。国际公约《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也都有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应规定。许多国家也对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的驰名商标都提供保护,韩国也是如此。根据韩国驰名商标保护原则,尽管商标保护采用注册在先原则,但对于驰名商标则可以通过阻止相同或类似商标注册的方式得到保护。五粮液集团经过长期的积累,在东南亚及大部分发达国家都进行宣传和销售,赢得了较高知名度,为其国际驰名品牌的地位奠定了基础。本案中,超凡事务所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五粮液”商标作为国际驰名品牌在韩国在先使用的证据,成为五粮液集团制胜的法宝。正是由于“五粮液”商标的国际驰名地位,韩国方面驳回了韩国注册方的“WULIANGYE”商标。
随着买方市场的到来,在“营销时代”树立品牌、扩展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成为营销活动的重心之一。对应到知识产权问题上,即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驰名商标不仅具有商业上的意义,更具有法律上的功用。企业的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将会给企业带来更强大的品牌力量和更加显著的商标价值。驰名商标不仅可以增强企业品牌的影响力,还可以获得更强的保护强度和更广泛的保护范围。驰名商标不仅是对企业商誉的最佳表彰,也是企业品牌的法律护身符;不仅是超越对手的重要武器,更成为一种品牌的认证。驰名商标对于企业,尤其是国际型企业越来越重要。
五、国内企业驰名商标海外保护策略
(一)合理确立驰名商标产品的国际市场战略
各国一般将注册商标作为保护对象,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就需要企业付出包括注册、宣传等在内的各种成本。因此,合理选择驰名商标产品的目标市场,并适时申请商标注册可以节约保护成本,增加保护效益。由于我国商标国际化水平较低,国内驰名商标频遭国外抢注。一旦企业的产品在国内获得驰名商标,应立即在国际目标市场申请注册,避免被抢注。出口产品已经在海外国家或地区占据较大市场份额,事实上已具备了驰名商标条件的,企业也要及时申请国际注册。
(二)办理驰名商标国际注册,扩大企业驰名商标影响范围
在商标遭受国际侵权的情况下,非注册商标权人则要花费较大的成本来证明侵权成立,而且难以获得法院的认可。因此,商标申请注册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的首选。商标国际注册一般有3种方式:逐一国家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和欧共体商标注册。袁真富,苏和秦.商标战略管理:公司品牌的法务支持\[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7: 110—116. 其中逐一国家注册可以因时制宜,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但是其费用较高且程序繁琐。马德里商标注册是依据《马德里协定》,申请人仅提交一份申请文件即可使其商标在多国受到保护,手续简单、价格低廉且较为迅捷。但是其地域限制较大,仅在成员国内有效。而欧共体商标注册对进驻欧洲市场较为有用,其费用低、保护程序较为集中、商标注册限制较少等,但是对显著性要求较高、商标获准时间较难确定。
企业在考虑商标国际注册时应该综合企业发展需求和自身实际,适当地选择商标国际注册方式。此外,目前许多国家都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注册,允许被确认属于驰名商标的标识进行这两种特殊注册。这也被认为是保护驰名商标的一种有效措施。
(三)正确利用驰名商标权利限制制度,避免诉讼之累
商标权的权利限制包括他人善意使用其本人的姓名、笔名、住址名称及商品来源地名称,使用“说明性术语”,他人以正常方式指示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出售地点、质里、原料、功能、效用、形状、价格等,以及他人的在先外观设计权、版权,在先使用权商品转卖权等。在现有的国际条约中都有相关规定,如TRIPS协议第17条、《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2条和第13条等。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也有明文规定,如日本商标法第26条、第29条及第32条。因此,我国驰名商标权利人应充分了解产品销售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驰名商标权利限制的法律规定,避免出现所谓的“保护”诉讼。
(四)驰名商标遭遇抢注后应及时补救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法律保护,这是我国企业有效对抗外商抢注的途径。因为,一则抢注行为大多发生在《巴黎公约》成员国,而我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之一;二则外商抢注我国企业的商标很多是驰名商标,且明显出于恶意。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一旦外商抢先注册我国驰名商标,我国企业在证明自己的商标系驰名商标后,即可以在不少于5年甚至不受时效限制请求注册国撤销其注册,进而夺回商标权。近些年来,除本案之外,我国企业在这方面不乏成功事例,如日本撤销了对“同仁堂”的抢先注册。
此外,运用外国国内法撤销抢注商标也是一种很好的途径。抢先注册商标的国家如果是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我国企业在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为某一驰名商标在该进口国的最先使用人时,即可以请求注册国依法撤销该商标的抢先注册。这方面我国也有成功事例。如“雄鸡”牌蚊香的尼日利亚维权案。
(五)合理发挥政府和行业协会在保护驰名商标中的重要作用,应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侵权行为
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是企业的一种市场行为,但是政府和行业协会责无旁贷。因为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贸易利益和国际贸易秩序,行业协会比企业拥有较多的信息资源和更强的协调能力,在我国担任了企业与政府之间服务桥梁的作用。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主管部门应该在信息服务方面应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指导企业采取积极合法的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保护驰名商标。在驰名商标遭受国际侵权情况下,行业协会应发挥沟通、协调和帮助作用,与国外同行、驻外商务机构沟通、协调,协助企业合理合法地解决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