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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研究制定家庭教育令统一文本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施行,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开启了“依法带娃”时代。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迅速贯彻落实,联合市妇联探索前端深入家庭教育指导各项工作,指导基层法院针对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出多份家庭教育令及家庭教育指导信,同时积极引入未成年人教育社会支持体系,通过组建专业化的家庭教育指导队伍,探索建立规范化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丰富家庭教育指导形式,确保家庭教育指导取得实效。

针对家庭教育令在名称、形式、内容和适用情形等方面在全国尚未统一,执行的方式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缺乏明确规范的情况,市中级法院积极探索,研究制定了全市法院《家庭教育令》统一文本,确保法律准确、统一、有效实施。


“双跑道”合力保护

深圳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令》以裁定形式作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发出《家庭教育令》,这是第一种适用情形。

此外,还规范了诉前由申请人请求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的情形,即相关职能部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在接触未成年人或其家庭中,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可以申请人身份申请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义务履行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由此,深圳法院打造以《家庭教育令》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双跑道”,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推向诉讼前端,未雨绸缪督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裁定内容不设有效期限

为充分发挥教育令的作用,《家庭教育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不设置复议申请程序,也不设有效期限,全周期、全流程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即使义务履行人已经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令》也无须撤销。以《家庭教育令》管家长、帮家长,形成家庭教育指导与规范的长效机制。

统筹协作畅通联动渠道

《家庭教育促进法》从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三方面规定了不同主体职责,并要求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要求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统筹协作,构建联动渠道,落实好各自责任,发挥好各自作用。

据此,统一文本规定《家庭教育令》应送达义务履行人、被监护人居住地或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以及被监护人学校等有关单位,并由以上职能部门及单位协助执行。义务履行人违反《家庭教育令》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以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共同参与、加强协作,形成家庭教育指导一盘棋的网状联动,为综合解决家庭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便利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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