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运与某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庞某运与某租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人购买奔驰牌小型轿车出租给承租人,车辆总价28万元,租赁期自2017年9月至2020年10月止,每月租金10725元;如承租人不按期给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车辆,但承租人仍应支付车辆收回前的租金和违约金;合同履行期满,车辆所有权归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2.8万元作为保证金,如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没收。因庞某运逾期支付租金,某租赁公司于2020年6月取回车辆并处理出售车辆获9.8万元,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车辆租赁合同》,庞某运支付租金,没收保证金等。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庞某运没有依约支付租金,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已构成重大违约,某租赁公司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并要求庞某运赔偿解除合同造成的租金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及损失填补原则,9.8万元车辆处理款应当用于抵扣庞某运应付租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对某租赁公司诉讼请求包含的违约责任款项可以一并处理。2021年9月16日,判决解除涉案《车辆租赁合同》,庞某运向某租赁公司支付租金57155元;某租赁公司依约没收保证金2.8万元。
典型意义:
对于合同解除权人是否可以一并主张违约责任,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规定明确了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规定对违约责任款项进行一并处理,依法支持合同解除权人同时主张违约金条款,有力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诚信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