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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维权或许会面临牢狱之灾

衣食住行是我们普通民众始终离不开的话题,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或者过期食品你会如何处理呢?是自认倒霉还是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先别着急回答,看完以下两个案例,你就知道,可能维权和敲诈勒索就仅仅只有一步之遥。

案例一:黄静索赔华硕案

黄静案的起因是黄静在华硕公司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这台电脑经常出现问题,后经检测使用的是测试版的处理器。为此黄静向华硕公司索赔500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二:李海峰索赔今麦郎案

李海峰案起因其是购买的4包已过保质期的今麦郎方便面,经检测其中调料包金属含量高于国家标准,并推测吃今麦郎方便面是其母患癌的主因,并以此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索赔未果后将主观臆断的今麦郎方便面致其母换癌的谣言大肆在网上传播。后一审法院认定其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这两起案件有着高度的相似,却有着不同的结局。前者检察院以不起诉结案,后者一审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截然不同的定性在告诉大众,维权与敲诈勒索只有一步之遥。在维权可能涉及罪与罚的情况下,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何种方式维护成为最为关注的话题。

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在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食品药品的时候,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商家索赔的权利。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食品安全法》中都赋予了消费者在支付一定对价的基础上享有一定质量保障的商品、食品药品和服务的权利。

其次,索赔数额的多少不是决定维权是否正当的关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消费者在遭受欺诈要求赔偿的上限为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不足500以500元计算。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中拔高了此赔偿数额,消费者可以要求价款10倍的赔偿,不足1千的为1千。有观点认为,高达几百万的天价索赔超出法律所保护的权利,足以反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可否认,天价索赔确实超出了普通大众的正常预测标准。但需要明晰的是,赔偿数额的最终确定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谈判的结果,消费者并不能单方决定。市场经济中通俗话语“漫天要价、坐地还价”说明的正是这个道理。法律上对于索赔上限的确定,对民事主体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协商并无强制力。在民商事领域中,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结果都能为法律所接受。换句话说,即使消费者开出了天价赔偿,经营者愿意赔偿,法律也无权予以禁止,毕竟这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自由约定。

最后,是行使权力的手段和方式让上述两个案件出现了截然不用的处理。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成立此罪主观上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需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

在主观故意层面,两起案件当事人索赔的事实依据在于商家提供的假冒伪劣产品。作为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享有赔偿的权利是明文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基于法律规定的正当索赔能够排除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客观行为上,即使具备正当的理由索赔,也需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否则行使权利的方式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这是黄静最终无罪而李海峰却获刑的原因所在,黄静索赔过程之中并未捏造任何事实,而李海峰却主观臆断,认为其母患癌的原因在于吃今麦郎方便面,以此理由要求赔偿并将“今麦郎方便面致癌”的言论广为扩散在网络上。这种行为是虚构不存在的事实,以破坏公司声誉为筹码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中,声誉是一个公司最为重要的无形资产,是消费者购物、消费重要的参考因素。以不给钱就散播并不存在的事实损害声誉,这种方式理所当然具有胁迫性,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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