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current location:HomeNewsIndustry Information

员工离职后的背景调查,前用人单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案情简介

邹舟在2018年入职了快发科技公司。2020年3月,邹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了离职。快发科技负责人在邹舟的辞职报告上签字同意,邹舟亦按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工作交接。邹舟离开公司后,在求职过程中,多次遇到用人单位起初同意录用,但随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录用的情况。2020年5月,邹舟到龙吟公司应聘,面试合格后,该公司又以邹舟曾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录用邹舟,并提供了与快发公司沟通的记录。邹舟此时才知道,快发公司在邹舟的新单位做员工背景调查时,会告知新单位注明邹舟是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正是公司作出的这种不实陈述,致使邹舟和快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至今未找到工作,长期无法就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邹舟起诉至法院,要求快发公司赔礼道歉,并就邹舟离职的事宜出具书面意见。

二、法律分析

名誉是指根据公民的观点、行为、作用、表现等所形成的关于公民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质的总体社会评价,是对公民社会价值的一般认识。公民享有名誉权,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工作情况作出的评价也是劳动者总体社会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不实、不良的评价,足以影响到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的,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

邹舟向其所在单位提交了辞职报告,公司负责人签字同意了邹舟的辞职要求。负责人的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且邹舟随后也于当日完成了工作移交,故应当认定邹舟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快发公司在事实上已经与邹舟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邹舟违纪为由,在邹舟拟应聘的公司做员工背景调查时,称邹舟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其行为具有过错。因公司的行为,使得邹舟在求职市场上存在了不良记录,导致包括龙吟公司在内的不特定的用人单位了解到邹舟“曾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不真实的情况。公司的行为损害了邹舟的名誉,侵犯了邹舟的名誉权。

三、法院判决

本案中邹舟请求判令快发公司停止侵害名誉权;向邹舟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邹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院认为快发公司在邹舟的员工背景调查中作出 “因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实陈述,是对劳动、工作情况的负面评价。该不实记载存在于求职市场,为相关用人单位所知悉,事实上降低了对的社会评价,并对其就业、求职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故判决支持邹舟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 Recommend: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以司法救助能动履职更好保障妇女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全...
2023年3月17日上午,由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主办,律师事务所发展与管理工作中心、人才发展与行业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
最高检全国妇联共同印发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为困难妇女撑起一片法治艳阳天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