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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公司注销,清算组成员及股东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案件简介

小张于2019年8月入职了顶呱呱教培公司。2020年,因顶呱呱公司拖欠小张工资,小张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工资。后因顶呱呱公司未予以回复,小张便向以顶呱呱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曾某、顶呱呱公司的股东真棒集团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但是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过程中,顶呱呱公司的股东真棒集团便注销了顶呱呱公司,其中,曾某作为顶呱呱公司的清算组负责人。仲裁委员会以小张与曾某及真棒集团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小张以曾某及真棒集团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在于曾某及真棒集团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及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涉及公司注销后劳动者债权的保护。

1、清算组成员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注销是指有效设立的公司到原设立机关申请注销,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过程。本案为股东决议解散注销。公司注销后劳动者债权可能存在的责任主体为清算组成员、股东等。

关于清算组成员的责任,公司注销过程是清算组主导的行为,如果清算组成员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劳动者债权未被清偿,劳动者在公司注销后可以向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公司解散注销应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公示和告知劳动者。本案中,若曾某无法举证证明就公司注销事宜告知了小张,应承担相关不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本案清算组成员及股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曾某作为清算组负责人属于本案适格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股东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股东的责任,公司注销后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类,一是清算过程中股东有过错。二是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三是股东对公司清算出具了债务承担的承诺。《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首先,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的规定,真棒集团应为清算组成员,其应和上述清算组成员承担同等责任。真棒集团属于本案适格的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院判决

本案最终因曾某及真棒集团无法举证就顶呱呱公司注销事宜曾告知小张,小张作为顶呱呱公司的债权人,其合法的债权受到了损害,法院判决曾某和顶呱呱公司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连带对小张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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