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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裁判要点探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核查的债权表有异议的,享有救济的权利,即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随着破产案件的日益增多,其衍生出来的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也随之增多。实践中,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分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本文仅讨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拟通过梳理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对其裁判要点进行探讨,以飨读者。

一、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管辖和诉讼主体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是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明确了受理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诉讼机构,一是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二是若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则由选定的仲裁机构受理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除此之外,上述规定也明确了有权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主体为:债务人及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对债权表上的债权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对债权表中自己的或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

二、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前置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法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以下四点:

1、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

2、管理人已经审查债权,并编制债权表。

3、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

4、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异议人仍然不服,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

若起诉不符合上述前提条件的,有可能会被裁定驳回起诉,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清大瑞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案号:(2021)粤0112民初1660号】,法院即以案涉债权未经确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茂名三建向清大瑞泰公司管理人申报涉案债权后,清大瑞泰公司管理人尚未对涉案债权作出结论性意见,且清大瑞泰公司管理人明确涉案债权仍处于审查阶段,并非不确认,仍有可能确认。现茂名三建在清大瑞泰公司作出审查意见前直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债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三、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起诉期限

《破产法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异议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起诉期限应当为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逾期起诉的,会产生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

在广东松本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案号:(2021)粤0606民初10074号】,法院认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不服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或按约定申请仲裁;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后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本案中,被告管理人对原告申报的债权作出审查、复核并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明确告知原告对债权表中所记载的自身债权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提出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鉴于本案为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亦维持了该裁定结果。

若债务人或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一定要及时行使权利,提起诉讼,否则可能面临驳回起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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