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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项目“拆迁”阶段法律服务之我见

“拆迁”在当前是一个敏感的字眼,律师在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过程中,如何做到依法拆迁、和谐拆迁,是摆在律师面前的实务课题。

笔者曾参与四季御园、兰亭国际的旧村改造项目法律服务。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服务工作重点主要是在“拆迁”阶段,即股份公司与发展商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后到最后一户旧房交给发展商止。本文就旧村改造“拆迁”阶段的法律服务,总结了一些经验和体会,与各位分享交流。

一、现状摸查,确定拆迁户

(1)确认被拆迁人产权

旧村改造的拆迁要顺利推进,首先得解决被拆迁人产权确认的问题。由于城中村的房产大部分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在拆迁利益当前,容易发生各类纠纷。因此股份公司(村委)在处理这一问题上,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鉴此,笔者建议村委在旧村改造办公室设立产权确认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专职处理旧村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这两个委员会的成员由村干部牵头,邀请村里道高望重的、作风正派、了解村里情况的长者和街道办干部、律师等人参加,一旦发生争议,调解委员会将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尽力促成双方协商解决纷争。

(2)确认历史遗留问题房屋权属

所谓历史遗留问题房屋,有的是祖辈留下的祖屋;有的是他人分配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有的是在八九十年代重建的房屋;有的是违章建筑;有的房屋是村民早年与非村民合作建房;有的房屋是村民的祖屋地,无偿被同村村民盖了房子;有的是华侨长期侨居国外,找人代管的房屋;有的是非村民租用宅基地盖起的房子;有的房屋是祖辈遗留的遗产,几代都没有进行遗产分配。

这些房屋的来龙去脉往往十分复杂,很多时候会有多批权利人要求确认同一套房屋的权利归属。针对城中村房屋的产权纠纷,由于大部分情况下都没有办理合法的建房手续,法院对纠纷往往不予受理,仍然应当协调解决。

二、负责起草、修改、完善法律文件

旧村改造的全程都伴随着各种法律文件,主要有: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合作协议、房屋收购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履约担保合同、旧村改造房屋拆迁流程、房屋查丈规则、拆迁房屋功能及面积查丈确认书、房屋权利人确认书、被拆迁人承诺书、房屋权利人委托指引、房屋托管协议书、回迁房屋抽签方案等。

这些法律文书大多由开发商和村股份公司共同协商,反复修改而成。对于服务一方的律师,除了在与对方律师谈判过程中为己方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规避最多风险之外,还应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设计合同条款和规则,切不可教条化。

三、解决拆迁工作中的相关纠纷

(1)村民之间产权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发生在原宅基地使用人与房屋建设出资人之间。有的村民早年出外谋生,旧地被亲属、宗亲或者同村村民重建、加建。由于双方都是原村民,对于这类的房屋拆迁权益权属的争议,处理原则是:房屋拆迁赔偿权益,谁出资谁受益。

(2)继承、分家析产纠纷。

发生这类纠纷较多的情况是原村民出嫁女回来要求对祖屋继承、分割,而根据不成文的乡规习俗,祖业多传男不传女,因而兄妹姐弟之间发生纷争。另一类是叔伯兄弟姐妹早年移居海外,回来与留守的叔伯兄弟姐妹争产。还有一种情况是,村民娶几房妻子的,丈夫去世后,众妻子儿女之间争产。对这类纠纷,处理原则是:有遗嘱的按遗嘱分配,无遗嘱按继承法分配。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但在村里按习俗摆酒行礼,为众人周知承认的,也承认其地位,妻子可以分配遗产。

(3)非村民与村民合作建房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非村民与村民以一方出钱一方出地合作建房,或者非村民租用村民的宅基地建房,现原村民或其亲属要求拆迁赔偿权益归其所有而形成的纠纷。对这类纠纷,要根据确认是否存在合作建房协议来处理。若有,则非原村民拥有合同约定的相应房屋权属,原村民不得反悔推翻协议约定;若没有,按照经验可能是各方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此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占有情况来判断房屋权属的分割情况。村股份公司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来解决此类问题。像一些房屋,非原村民出具土地使用权缴费登记、房屋租赁合同、水电费缴费单据、历史违法建筑申报回执等资料,证明从上世纪就开始由其现在原村民跳出来主张房屋权属,此时原村民出来主张权利,此时股份公司不应僵化地将房屋权属确定给原村民。

(4)村民不满拆迁赔偿条件纠纷。

这类纠纷是村民不满现有的拆迁赔偿条件,而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无法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纠纷。对于此类纠纷,股份公司及开发商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采取强拆行动,应由村干部、政府派驻的工作组会同开发商逐户反复与其谈判协商解决。

(5)房屋租赁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是承租人主张赔偿装修、搬迁等损失形成的。对这类纠纷,根据开发商与股份公司的约定来处理。若双方约定由开发商清租,则由开发商与承租人谈判协商解决;若无约定,则按房屋租赁法律关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起诉到法院。

这种纠纷分两类情况:一是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出租人要适当补偿承租人的损失,大部份出租人采取免收一定期限租金,或者补偿现金给承租人等方式解决;二是租赁合同已到期的,承租人大多是要求赔偿装修费,出租人不予赔偿。这类纠纷可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如确实无法调解的,建议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除此之外,拆迁阶段律师可参与的法律服务还包括:

调解委员会工作,指导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参与被拆迁人的动员大会,为被拆迁人宣传、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条解释拆迁安置赔偿协议条款;协助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物业移交,草拟并见证业主签订搬迁承诺书,协助申领拆迁许可证,并就移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协调处理拆迁引起的各种争议和纠纷,保障项目开发的顺利进行;处理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情况,根据法院的裁决申请强制执行;负责与法院、街道办等政府单位沟通,及时调解、化解因拆迁引起的纠纷和上访等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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