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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制度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无论是狭义的破产制度还是广义的破产制度,都绕不开债权人的债权申报。那么在债权申报的过程当中,具体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接下来笔者将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浅议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的基本流程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债权申报时间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由上述法条可知,债权人申报的时间是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其中申报的期限最少为30日,最多为3个月,具体期限由法院根据案件的疑难情况自由裁量。从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可以看出债权人的申报期限不固定且相对于一般诉讼案件较短。因此,债权人在与合作方日常经营过程当中,要留意合作方的资产状况及是否合作方进入破产程序等相关信息,否则将会错过债权申报期限。

那么如果债权人错过了债权申报期限,是否就没有了其他救济手段,如果有是否会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因为法律从不保护在权利上面睡眠的人,接下来笔者将会针对逾期申报债权展开论述。

二、逾期债权申报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由上述条文可知,法律给予了逾期申报债权人的救济权利,即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但是对于此前己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具有主张权利,并且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也由补充申报人自己承担。此项规定既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性,又保护了当事人的基本债权。

三、债权申报的审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由上述法条可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将债权的相关材料提交给破产管理人,由管理人进行审查从而确定是否是有效债权,是否应该登记造册。在这一过程中,债权申报人应当全面提供有关债权的所有证据,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管理人进行审查确认,另一方面如管理人未能予以确认,在后续债权申报异议处理中也可以作为相关证据使用避免二次整理。

四、债权申报异议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由上述条文可知,如果债权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其享有提其诉讼的权利。其中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提起诉讼的管辖人民法院必须是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二是提起诉讼的时间须在债权人会议审查结束后15日内提起。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条及重要问题分析可知,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的基本流程大致可以归为债权申报、审查认定以及异议处理三大步奏。鉴于篇幅有限,本文仅仅针对破产中债权申报比较重要和常规的问题进行讨论,无法涵盖其中的所有问题,且笔者知识水平有限,本文偏颇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望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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