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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降到30万,知识产权犯罪形势越来越严峻

“康帅傅”、“六个大核桃”、“雷碧”越来越多的雷人品牌产品层出不穷,窃取公司商业秘密事件屡见不鲜,微信公众号盗播最新电影时常发生,这些现象的背后是利益的驱动,殊不知他们已涉嫌犯罪。

入罪门槛降低

202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施行,该解释的出台正是《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的具体体现。

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例,一是降低了入罪数额:之前“重大损失”的标准是五十万,而现在为了加大打击力度,调整为三十万;二是扩大了入罪情形,将“直接导致权利人因重大经营而破产、倒闭”的情形列入“重大损失”的范围,可以予以立案追诉。

以注册商标类犯罪为例,《刑法》中的“相同”不应当被理解为“完全相同”,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简单更改字体、排列顺序、颜色、添加无关紧要的元素等措施并不能避免刑事犯罪的风险。总体而言,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

处罚从严

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不适用缓刑,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1、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2、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3、在重大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救灾、防疫等商品的商标;4、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罚金的计算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依法判处罚金,而罚金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相关。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结语

    很多企业有时也很无奈,“不知不觉”中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无奈的原因在于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认知不深。不少企业咨询,我们自己想出来的好名字怎么就成为别人的了,自己不能用,用就侵权了,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的商标制度是注册制,只有注册才有权利。

我们不仅仅是知识产权的普法者,更是企业风险的吹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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