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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对婚姻家庭纠纷的影响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再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定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原实施的《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取而代之。《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与之前施行的法律法规存在什么样的变化呢?本文将摘取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分析。

一、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再属于无效婚姻,《民法典》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若一方婚前刻意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原《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的婚姻无效。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了关于疾病的条款。而在《民法典》第1053条中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律师解析:在该条款中,《民法典》并未规定重大疾病的类型,只能待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原《婚姻法》中的疾病一般是指精神类的疾病以及传染性疾病。此外,原《婚姻法》中关于婚姻无效的认定没有时间限制,但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婚前一方已经明知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婚后不能据此主张撤销婚姻,而且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新增挥霍共同财产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且将对于毁损财产的救济权利提前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原《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律师解析:该规定的变更是基于实务中,夫妻一方在离婚之前,通过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从而导致实际临近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减少。夫妻另一方对于这类行为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但是,在实务中,对于维权的一方举证难度大,如果夫妻一方完全不知道家庭财产情况的情况下,另一方转移财产,也难以查证,尤其是非货币类的财产。

三、新增特定情形下可以申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律师解析:重大疾病一般情况比较紧急,若该种情况需要以离婚为前提,则耗时较长,最终可能无法达到及时救治的效果。这种情况下,保障夫妻一方在婚内分割财产的权利,可以有效发挥法律的社会效果。但是,实务中应如何举证,能够分割的财产是否需要以支付的医疗费用为限,需要司法实务以及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四、新增“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020年11月24日,民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发布《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该规范性文件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等作出调整:第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第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该部分明确了离婚登记五步骤,分别是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同时,该规定也附上了离婚过程中的所有的申请表格。

律师解析:离婚冷静期的第一个30日,是给予当事人自由撤回的权利,第二个30日,是当事人未主动行使权利,导致权利灭失的情形。第二个30日内未及时申请离婚证的,当事人需重新申请离婚。离婚冷静期的设定并未限制公民的离婚自由,对于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情形,如:家暴、虐待、夫妻双方矛盾较为激烈等情形,公民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得到更好地保护。《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主要为了避免冲动离婚,也是为了避免未成年人子女因父母冲动离婚受到伤害。

五、新增“第二次起诉离婚,分居又满一年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解析:实务中,大部分人对于该规定中一年的理解有模糊之处。该规定是否取代之前规定的六个月之后起诉离婚?实际并非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该规定并未被废除。该条的正确理解是,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间是六个月之后,但是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存在分居满一年的情形的,应当准予离婚。该规定是法院对于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六、新增“离婚经济补偿”条款。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解析:离婚经济补偿是对于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夫妻一方(女方居多)为了家庭的整体利益,放弃自己的事业及发展机会,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其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尊重,故而在离婚时理应得到补偿。离婚经济补偿在实务中已经有相关案例。就已有的案例分析,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一般会综合考虑另一方的经济收入及当地一般生活、教育、医疗水平,同时参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酌定具体金额。

七、增设“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的编撰体例,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律师解析: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以登记为设立条件,且不得转让、继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居住权无偿设立,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的增设,使房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可以请求要求对方给予一定时间的居住权,使离婚导致一方短暂居无定所的情形有所缓解,也可以促进离婚案件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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