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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解读(二)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个人破产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填补了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空白,具有积极的意义,之前笔者讨论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定义、出台的背景等,现结合《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探讨提起个人破产的申请主体、条件以及申请个人破产的法律效果与责任,以期可以帮助读者认识、利用个人破产制度,维护自身权益。

一、个人破产的申请主体与条件

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债务人需满足的条件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个人破产的债权人需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才可以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二、申请个人破产的法律效果与责任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个人破产申请的,会对债务人作出相应的限制,主要是限制消费和限制职业资格两方面。

1.限制消费:法院一旦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即会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并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同时,法院将发布受理公告,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l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l 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l 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l 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l 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l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l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l 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限制职业资格:自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设立免责考察期

(1)考察期期限: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以下简称考察期)。

(2)债务人在考察期内的限制

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若债务人违反规定,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债务人应当每月在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破产信息系统登记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考察期内的相关行为,审核债务人提交的年度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报告,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债务人年度新增或者新发现的破产财产进行接管分配。

(3)考察期届满

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期届满:

l 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l 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l 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4)管理人的审核

考察期届满,债务人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的,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不得免除的债务以及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

(5)债务人救济

法院裁定不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

4.豁免财产

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为其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豁免财产范围如下:

l 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l 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l 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l 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l 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l 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l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除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引用:

1.专访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让个人破产在阳光下运行是最好的保障

专访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让个人破产在阳光下运行是最好的保障 (baidu.com)

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Alpha法规详情 (alphalawyer.cn)

3.深圳人大:首批个人破产者是哪些人?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首月8名债务人申请获受理

首批个人破产者是哪些人?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首月8名债务人申请获受理 (qq.com)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叩门之问”,深圳率先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szcourt.gov.cn)

5.深圳个人破产信息网

6.人民之声杂志社

首开国内个人破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解读 (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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