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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解读(一)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代表着个人破产制度首次在我国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在《个人破产条例》出台之前,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该法在僵尸企业退出市场、困境企业拯救重生等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果,但是就其主体范围而言,不包括自然人,而自然人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无法通过破产程序卸下债务包袱、实现经济再生。而纵观其他国家,大都先有个人破产,而后有企业破产。本次《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必将加速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进程,并对社会经济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本文从个人破产制度的定义、出台的背景等方面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梳理、解读,以期可以帮助读者认识个人破产制度。

一、概述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在日常生活及经营活动中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通过向相关部门申请破产并被受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免责考察期后,相关部门依法裁定个人免除对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的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简单来说,个人破产就是自然人在还不起钱的时候,符合要求且通过考察期的,可免除相关债务的制度。

二、个人破产制度出台的背景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现行破产法,该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但仍未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通常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该类纠纷。

从国外破产制度发展历程来看,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源头是个人破产制度,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入手,完善我国破产制度,有利于实现市场主体退出规则制度与国际接轨,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另外,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深圳的实际需求有关。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法人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同时,企业经营风险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给个人生活和家庭带来严重打击,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增加了因疾病、犯罪和失业产生的社会成本。

为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例,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一共13章173条,全面规定了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对象、三大程序、债务人行为限制、豁免财产、免责考察、破产欺诈处理以及破产事务管理等重要内容,是先行示范区建设第一个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制度性成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空白领域的“叩门之问”。

三、如何避免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确保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通过破产保护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对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严惩。

因此,《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了债务人如果不如实申报或者选择性申报债务、财产,甚至故意以个人名义申报其与他人混同的债务、向他人转移财产后申请破产的,希望蒙混过关或者故意欺诈的,一经发现,法院将严格依照条例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不予免责或者撤销免责的裁定,并严格追究破产欺诈的法律责任。另外,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帮助、包庇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等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为防止债权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该条例还规定了债权人虚构债权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现状

截止至2021年5月28日,据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统计,进入立案程序的债务人共有14个,其中公开信息的有4个,另外10个由于涉及个人隐私没有公开;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个人破产案件一共有5个,包括3个破产清算程序,1个重整程序,1个和解程序。

根据4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3月31日,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债务人职业构成多样,年龄主要分布在30岁至50岁。债务人既有市场经营者,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企业高管、个体工商户等,也有各类公司职员,包括程序员、工程师,还有灵活就业人员、网约车司机、网店经营者等。债务人年龄在30岁至50岁之间的,占74%。

申报的债务多为复合型,金融债权占比较高,对此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回应:金融债权和信用卡借款在个人破产申请中的占比较高的原因在于在以前的熟人社会,个人资金紧张往往是向亲戚、邻居、朋友借钱周转,但是现代社会,特别是深圳这种超大型城市,大家往往依赖个人信用来向金融机构借款。同时,从外国的个人破产情况来看,无论是英美还是日本、韩国等,个人破产金融债权占比更高,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活跃、金融服务发达促成的。

引用:

1.专访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让个人破产在阳光下运行是最好的保障

专访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让个人破产在阳光下运行是最好的保障 (baidu.com)

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Alpha法规详情 (alphalawyer.cn)

3.深圳人大:首批个人破产者是哪些人?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首月8名债务人申请获受理

首批个人破产者是哪些人?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首月8名债务人申请获受理 (qq.com)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叩门之问”,深圳率先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szcourt.gov.cn)

5.深圳个人破产信息网

6.人民之声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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