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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部分内容解析

一、专利法修改历程及背景

我国专利法制定于1984年,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正。2018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20年6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这部法律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国对专利法进行第四次修改的背景:1、国家鼓励创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2、随着经济形式发展、专利领域出了新情况,需要通过修改专利法来解决。例如: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不适合现在市场的行情,专利审查授权期限太长,专利权维权存在举证难、赔偿低等问题,都需要通过第四次修改来完善。

二、专利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优先权的修改

1、明确给与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专利法》第二条是从外观设计客体定义上的修改,明确了外观设计包括对产品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该修改引入局部外观制度,相当于扩大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该条修改的主要原因是随着产业发展、产品设计精细化程度更高,局部外观设计逐渐成为重要的创新形式。另外,从国际实践中可知,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对局部外观设计均给予了专利保护,对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2、延长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延长为15年,这主要是为了给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创造条件(《海牙协定》要求缔约方提供不低于15年的保护期),同时满足我国企业向境外申请外观专利的需要。延长外观设计保护期,一方面不会对大多数维持年限较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对维持年限较长的优秀外观专利则会产生积极作用,有利于鼓励创新。

3、增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增加了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享有优先权。该条修改之前,只规定有外观设计国外优先权制度,引入国内优先权可以使在中国首次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拥有和在国外首次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申请人同样的权利,实现国内外的平等。

(二)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

     《专利法》第二十条明确约定了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目前,在专利市场中出现了大量不诚信的行为,例如:编造技术方案、虚构实验数据来获得专利授权,进而骗取政府项目补贴、奖励等;或者利用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特点,进行恶意诉讼等。此条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后,将起到一个良好的引导作用,给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应对不诚信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三)增加了被控侵权人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权利

     《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了“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被控侵权人是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一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内容对其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应当允许其向相关部门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这也有利于侵权纠纷的及时解决。专利法进行上述修改后,对应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否要赋予被控侵权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权利,还有待后续的观察。

(四)加大了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将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上限,由违法所得的四倍提高到五倍;并将封顶额度罚款的适用范围由没有违法所得扩展到包含低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封顶额度上限由二十万提高到二十五万。此条适当增加了行政违法责任,有利于通过行政手段加强专利保护。

(五)加大了侵权损害赔偿

1、调整了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顺序,并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将原来的“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此处取消了侵权赔偿的适用顺序,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有利于起自身权利保护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

该款还增加了“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处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明显加大了赔偿额,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和决心。

2、提高了法定赔偿数额。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将原来的侵权损害的法定赔偿数额从一万以上一百万以下,提高到三万以上五百万以下。法定赔偿本来只是侵权损害数额难以计算时,才使用的一种替代计算方法,但是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案件都是适用法定赔偿,该条款的修改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该条款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专利的市场价值、侵权人生产经营规模情况等因素。

3、增加了举证妨碍制度。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增加了:“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这一制度是为了解决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减轻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但应该明确的一点是,该条款仅仅是针对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相关的证据。

     除此以外,本次《专利法》还涉及到专利行政执法、发明专利审查迟延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药品上市审批迟延的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等方面的修改和新增,因篇幅原因,在此不再展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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