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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残疾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残疾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严惩侵害残疾人生命权犯罪

——唐某某故意杀人等案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残疾人/死刑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被害人郭某某未满12周岁,在郭某某的养祖父被害人郭某章(右腿残疾)的住处,多次对郭某某实施猥亵。2019年9月24日,唐某某到郭某章的住处,因索要工钱和猥亵郭某某等问题,与郭某章发生争执继而将郭某章推下楼梯,后将郭某章踢倒在地,抓住郭某章的头部往地上用力撞击其后脑勺数次,并用脚踢郭某章的头部,致郭某章昏迷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将唐某某抓获。

(二)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唐某某使用暴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长期多次猥亵不满12周岁的儿童,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数罪并罚。唐某某犯罪行为性质恶劣,主观恶性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造成严重后果,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唐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唐某某的死刑判决。

(三)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侵害残疾人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残疾人人身财产安全,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被告人作案动机卑劣,杀害无辜残疾老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彰显了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生命权犯罪、严格保护残疾人人身权益的坚定决心和态度。

 

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

——杨某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劳动争议/残疾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医疗保险费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杨某某到某科技公司担任清洁工,某科技公司未为杨某某购买社会保险。2015年6月,杨某某因患病导致残疾需住院治疗,向某科技公司请假一个月,期满后再次请假,某科技公司遂于同年7月以杨某某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6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杨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620元及2015年6、7月病假工资1047元。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间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及医疗保险报销差额。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杨某某享有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共九个月的医疗期,在此期间,某科技公司解除其与杨某某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属违法。虽某科技公司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赔偿金与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的性质和功能不同,剩余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是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工资待遇。对于杨某某本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的报销比例,与其已享受的新农合医疗报销比例之间的医疗费差额,亦应由某科技公司承担。故判决某科技公司向杨某某支付剩余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及社保医疗费差额共计3.8万元。

(三)典型意义

残疾职工患病期间依法享有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等合理保障,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在残疾职工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关系违法,除应向残疾职工支付赔偿金外,还须支付剩余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及医疗补助费等费用,切实维护残疾职工医保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三、助力残疾人恢复低保待遇

——张某甲与敖某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股权转让合同/残疾人/低保待遇

(一)基本案情

张某甲于2009年10月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长期由亲戚照料起居,仅依靠国家低保生活。2019年5月,张某甲的低保待遇突然被取消,经向相关部门了解,是其堂兄张某乙为逃避债务,与某制衣公司的发起人敖某协商,于2016年1月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形式,将负债累累的某制衣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张某甲,使其成为该公司100%控股自然人股东,因此导致张某甲丧失了享受国家低保资格。如要恢复张某甲的低保待遇,须撤销其股东身份,但张某乙已不知所踪,公司原股东敖某也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张某甲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撤销张某甲的股东身份。2020年11月,另案判决确认张某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裁判结果

开平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时所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故该合同应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鉴于敖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已经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且该合同不属于张某甲纯获利合同,故判决确认涉案股权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判后,经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等多方协调,张某甲恢复了低保待遇。

(三)典型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救助困难弱势群体的有效措施,应得到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助力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及时恢复低保待遇,切实保障残疾人生存权益。

 

四、确认残疾人享有必留份遗产

——钱某甲与钱某乙等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继承/残疾人/遗嘱/遗产份额

(一)基本案情

钱某某与陈某某是夫妻关系,共生育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四个子女。其中,钱某甲于2002年10月被确定为三级肢体残疾,2009年1月至12月享受国家低保待遇。2009年2月,陈某某立下代书遗嘱,表示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包括位于广州市滨江西路某房屋及全部存款、保险等,均由钱某乙一人继承。该遗嘱由代书人代书后打印,陈某某、代书人及两名见证人签名确认。钱某乙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按照遗嘱由其继承涉案房屋。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陈某某在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钱某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争议遗嘱没有为钱某甲保留必要份额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量涉案房屋具体情况、钱某甲实际生活需要及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判决由钱某乙向钱某甲支付补偿价款10万元等。

(三)典型意义

遗嘱依法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残疾人法定继承人享有必留份遗产,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分配遗产时予以适当照顾,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五、维护残疾人财产权益

——魏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网络服务合同/限制行为能力/直播打赏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魏某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2019年3月底,魏某精神疾病复发,存在情绪易激惹、行动冲动鲁莽、幻视等症状,经门诊治疗用药后病情加剧,4月26日住院治疗,6月19日出院。2019年4月1日至26日期间,魏某贷款10余万元,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主播共计15.5万元。魏某认为其在精神病发作期间系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实施的巨额打赏行为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某网络科技公司返还15.5万元。

(二)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本案后,及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魏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经鉴定,魏某在2019年4月1日至4月26日期间,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症,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网络科技公司退回魏某10万元。

(三)典型意义

精神疾病患者普遍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充分释法,耐心说理,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基础上,加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残疾人财产权益保护,较好地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

 

六、保障智力残疾人受监护权益

——黄某乙申请认定黄某甲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关键词:民事/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监护人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黄某甲因患有精神残疾,被其丈夫白某粗暴赶出家门,遂返回娘家,与其父亲黄某乙一起生活。2021年7月,黄某乙以黄某甲被其丈夫遗弃、患病后怠于照料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宣告黄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其为黄某甲的监护人。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鉴定机构对黄某甲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黄某甲患待分类的其他精神障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裁判结果

和平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黄某甲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黄某甲的配偶白某存在遗弃及不履行监护职责等行为,为保障黄某甲的合法权益,指定黄某乙为黄某甲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残疾人,其家庭成员应给予更多照顾和关爱。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综合考量被监护人的主要照料人员、自身意愿及其配偶存在遗弃行为等情形,依法指定其父亲担任监护人,切实保障残疾人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

 

七、维护残疾人土地使用权益

——吴某钊与吴某高等恢复原状执行案

关键词:执行/恢复原状/土地使用权/残疾人

(一)基本案情

吴某钊是残疾等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其与吴某高、吴某辉为兄弟关系。因吴某钊原居住房屋被洪水冲塌,其所在村分配集体闲置的85平方米土地作为其宅基地,规划国土部门已依法核发用地审批手续,但相关土地却遭到吴某高、吴某辉侵占。法院经审理,判令吴某高、吴某辉停止侵权行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返还侵占土地。判决生效后,吴某高、吴某辉拒不执行,吴某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结果

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考虑到当事人为兄弟关系,为有效化解双方矛盾,多次组织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进行调解。但被执行人始终态度强硬,调解工作没有进展。法院决定对严重阻挠执行的被执行人吴某高罚款3万元,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扣划存款用于支付执行实施费用,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2021年12月1日,法院联合当地政府、派出所、村委会,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下,强制拆除被执行人非法搭建的铁棚和围墙,将被侵占的土地恢复原状,交还给吴某钊。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及时回应残疾人申请执行人的“急难愁盼”,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归还其被侵占的土地,切实维护残疾人宅基地使用权益,让残疾人住所有居、安居乐业。

 

八、加强残疾人无障碍诉讼服务

——付某燕与谭某武民间借贷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民间借贷/无障碍/残疾人

(一)基本案情

付某燕与谭某武均为聋哑人。2021年9月,谭某武向付某燕出具《借条》,借款本金29400元,并约定谭某武每月还款1000元,如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需承担付某燕为维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其后,付某燕多次催促谭某武还款,但截至2022年3月,谭某武仅归还借款本金2100元。付某燕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谭某武偿还剩余借款本金、逾期还款利息及维权费用。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借条》约定的金额、还款时间及维权费用的负担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谭某武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判决谭某武向付某燕支付借款本金27300元、维权费用35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积极设立“助残绿色通道”,将无障碍服务贯穿诉讼全流程。本案坚持“快立案、快送达、快审理、快结案”工作思路,庭前主动通过短信方式为残疾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和释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采用移动微法院方式进行线上庭审,并安排手语老师提供全程手语翻译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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