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纳入《刑法修正案(九)》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刑以来,“开车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万千普通民众。但即使醉驾入刑已经有了10个年头,仍然会有部分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喝酒开车。殊不知醉驾案件查获概率虽小,一旦查获对醉酒者则是百分百事件,而且付出的将是高额的代价。
以梁洁律师代理的一起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为例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A在深圳兢兢业业工作多年,遵纪守法,在某日中午同老友相聚的时候,喝了点白酒。随后到了晚上十点钟的时候,因经过数个小时,当事人A认为自己已经没有任何酒意、神志清醒,因此驾车离去,在高速收费入口站前路被交警涉卡查获,经抽血鉴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
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后极其担心这个案件的进一步走向,尤其是担心如果因为刑事案件留下犯罪记录将会给自己的孩子造成不可预估的影响。
梁洁律师及本人在接受委托详细询问当事人醉驾的各种情形,敏锐的发现该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深圳市中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局会签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深中法发〔2019〕23号】的规定,当事人A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主要为以下四点理由:1.血液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略高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80mg/100ml;2.当事人A中午一点左右喝酒晚上十点左右开车被查,间隔时间较久,醉酒的主观故意程度低;3.在高速收费入口站前路被查,并未在高速路醉酒驾驶的实际行为;4.并未造成任何实害结果。
二、案件办理结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案卷内容基本与上述情节相符。作为辩护人,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建议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另外【深中法发〔2019〕23号】中有规定各区检察院对于醉酒驾驶的不起诉者,可以要求进行一定时长的社会公益服务。作为辩护人根据此规定,建议当事人参与社区或街道的防疫、抗疫的志愿者活动,向检察院展示悔过和服务社会的决心。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事一定时长的社会公益服务后,承办检察官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在不起诉决定宣告后,当事人如释重负,长舒一口气,发出了“终于可以安心回家过个好年”的感慨。
三、总结
在醉酒的危险驾驶案件的办理中,根据深圳中院、市检和市公安局会签的会议纪要文件,原则上对于在血液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以下的醉酒驾驶者,未有两高一部关于从重处罚的情节,在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同时,也有很多案件在无法适用相对不起诉,承办律师可以通过专业的法律意见争取免于刑事处罚或者缓刑的宽大处理。这同时需要在法律之内和法律之外寻求对当事人最佳的结果,如建议当事人去做点社会公益服务。
当然,作为律师能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是有执业获得感的事情,但我们更希望希望的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够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毕竟不是每一个醉酒的案件都能不起诉,还是有很多人的为醉驾背负上了“犯罪人”的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