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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和段文章 | “炸街党”的行为认定及法律责任浅析

一、案例梳理

案例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7)鲁0591民初1301号: 初旭与东营日报社名誉权纠纷

2017年3月14日18:47分,被告东营日报社所属的东营网以“头条号”发表标题为《“炸街党”逆行上路东营交警及时拦截消除隐患》的报道,载明:3月10日早晨,东营交警直属二大队一中队结合早高峰警力部署,开展了交通秩序集中治理,严厉查处“飙车”及非法改装“大动静”违法车辆,查获改型“炸街”违法处理1起。行动中,一中队针对辖区实际情况及近期民生诉求,加强各主要路口、路段排查力度和治理管控力度,对车辆改装、改型、“飙车”等情况进行严厉打击。期间,执勤组在巡查中发现一台悬挂有鲁E***号的黑色轿车一路轰鸣、嚣张逆行,存在严重改型。针对这一情况,执勤警力立即对该车进行了拦截查处,并成功将其查获。目前该车已被暂扣,案件正在办理”;报道同时配发了鲁E***号黑色轿车及驾驶人员初旭(即本案原告)的图片两张。经山东省东营市渤海公证处公证:该篇报道由齐鲁法制网等媒体转载。针对此事,原告相关亲友知悉后,向原告本人询问核实。

2017年9月12日,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关于鲁E***违法情况说明》一份,载明:2017年3月10日早高峰期间,该大队民警在黄河路巡逻执勤中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鲁E***的黑色蓝瑟翼豪陆神牌轿车一路轰鸣行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遂调度警力对其拦截,后在一居民小区内将其查获。经现场检查,该车确实存在改型、发动机声音过大等违法行为。执勤民警依法暂扣车辆,现场对该车驾驶人进行警告教育,并告知当事人到一中队接受处理。经口头传唤,当事人初旭于2017年3月23日下午到直属二大队一中队接受处理,办案民警依法对初旭作出罚款200元处罚。违章处罚信息单同时显示:鲁E***号车的违法内容是“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

百度词条对“炸街党”的定义是:指骑高噪音摩托飙车的团伙,喜欢飙车,驾驶这些摩托车的都是在校学生,大多未成年。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本案中,东营网报道鲁E***号轿车有“一路轰鸣、嚣张逆行、存在严重改型”等问题,而该车确有“一路轰鸣行驶,该车确实存在改型、发动机声音过大”的事实,虽然报道中的“炸街党”标题与事实不符,但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报道中亦没有被告侮辱原告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况且原告仅提供了相关亲友询问的微信截图,对其所称“当地群众骂声一片、生活受到严重干扰、汽车销售营业额明显下降”等,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亦难以认定原告名誉因此次事件而受到损害的事实。因此,原告关于被告侵害其名誉权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初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初旭负担。

 

案例二:诸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浙0681刑初706号:应洲杰、蒋周彬危险驾驶罪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应洲杰、蒋周彬为寻求刺激,相约“飙车”、“炸街”。当日23时26分许,二人在本市陶朱街道望云西路菲比KTV饮酒后,被告人应洲杰、蒋周彬分别驾驶浙D×××××号跑车、浙D×××××号跑车(均非法改装),从菲比KTV出发,途经望云西路、环城西路、至双金线龙潭路路口掉头、再经西二环路、最终回到望云西路菲比KTV楼下。全程8.75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站点、企业园区、居民小区、村庄。行驶途中,被告人应洲杰、蒋周彬在车流中无视交通法规越过双黄线行驶、闯红灯、逆行,在多路段超速达50%以上甚至100%,最高时速达172公里/小时,并以反复并线、曲折穿插的方式超越前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应洲杰、蒋周彬为寻求刺激,相约“飙车”、“炸街”。当日23时26分许,二人在本市陶朱街道望云西路菲比KTV饮酒后,被告人应洲杰、蒋周彬分别驾驶浙D×××××号跑车、浙D×××××号跑车(均非法改装),从菲比KTV出发,途经望云西路、环城西路、至双金线龙潭路路口掉头、再经西二环路、最终回到望云西路菲比KTV楼下。全程8.75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站点、企业园区、居民小区、村庄。行驶途中,被告人应洲杰、蒋周彬在车流中无视交通法规越过双黄线行驶、闯红灯、逆行,在多路段超速达50%以上甚至100%,被告人应洲杰最高时速达151-158公里/小时,被告人蒋周彬最高时速达165-172公里/小时,并以反复并线、曲折穿插的方式超越前车。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应洲杰在大唐公园附近汉庭酒店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蒋周彬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告人应洲杰、蒋周彬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黄某1、黄某2、张某1、周某1、杨某1、张某2、周某2、周某3、骆某、杨某2、杨某3、黄某3、王某1、陈某1、王某2、王某3、丁某1、丁某2、蒋某、魏某、周某4、胡某、陈某2的证言,查获经过,车速鉴定报告,车辆鉴定报告,检定证书,侦查实验报告,菲比KTV监控,道路监控,侦查实验,执法记录仪视频,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警情详情,车辆GPS车速监测,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国工商银行分期付款/抵押合同,营业执照、速博豪车租赁业务合作协议,租赁协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应洲杰、蒋周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周彬系自首,被告人应洲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不应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应洲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蒋周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九年十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案例三:邓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豫1381刑初1150号:张家康袭警罪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2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家康犯袭警罪,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富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家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日16时许,邓州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巡防队员杨某、华某、闫某驾驶警车巡逻时,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邓州市交叉口附近有人驾驶摩托车“炸街”,要求进行查处控制。邓州市公安局巡防人员杨某、华某、闫某巡逻发现“炸街”摩托车驾驶员张家康,盘查、控制张家康时,被告人张家康驾驶摩托车将杨某、华某、闫某带倒,致使杨某、华某、闫某受伤,经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杨某、华某、闫某之损伤程度均达到轻微伤。案发后,张家康与被害人杨某、华某、闫某达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家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正侧面照、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警官证、到案证明、证明、谅解协议书、收条、证人武某证言、被害人华某、杨某、闫某陈述、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伤情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人张家康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家康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家康犯袭警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家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家康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四:遂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823刑初457号:叶华聪、庞峰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峰、叶华聪及庞俊怡(另案处理)对在乌塘镇府前路驾驶改装的摩托车来回行驶并发出很大的噪音、行驶速度很快的“炸街”行为非常反感。2019年5月23日22时许,一辆改装的125摩托车在府前路来回行驶。庞俊怡通知被告人庞峰来奶茶店商量一起欧打开摩托车“炸街”的人。被告人叶华聪听说后参与进来。被告人庞峰和几个学生在路边捡了几块石头,被告人叶华聪捡了一根竹棍在路边等改装摩托车经过。当第一辆改装摩托车(车上坐着两三个人)经过时,由于车速太快,被告人庞峰没来得及砸,庞俊怡砸过去未砸中。当被害人陈锦文驾驶摩托车过来时,被告人庞峰用石头掷到被害人陈锦文的右上臂、右胸腋侧及右腹部致伤。被告人叶华聪也用手中的竹棍打向被害人,但没有打中。经遂溪县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陈锦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归案后,被告人庞峰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陈锦文人民币60000元,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峰、叶华聪无视国家法律,与同伙用石头掷伤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庞峰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叶华聪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庞峰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叶华聪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庞峰、叶华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峰、叶华聪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叶华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引出的问题

对“炸街”行为在认识上存在概念不清晰、边界不明确。例如上述案例一,法院借助百度词条对发生的“炸街”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百度词条中对炸街行为主体仅仅限制于摩托车族,而学术界已有将所有经过改装能发出噪音的四轮机动车认定为包含于“炸街党”概念的外延中。

司法工作人员对“炸街”行为容忍度高,处罚较轻甚至缺乏认识。对于针对炸街行为的挑衅、或者报复行为,反而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如上述案例四。即使“炸街行为”达到了危险驾驶、情节恶劣的程度,但如果行为人存在其他的犯罪行为,法官可能会因而忽视“炸街行为”这一情节,也有可能会被行为人实施的其他罪名所吸收,如上述案例三,法院在认定中似乎没有考虑行为人有炸街的情节,而直接认定行为人构成袭警罪。“炸街行为”单独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法定刑也较轻,不足以对行为人起到相应的警示作用,如案例二,最终被判处三个月拘役。

 

三、相应的建议

(一)厘清“炸街”行为的概念

从上述案例来看,“炸街”这个名词并不是标准的法学概念,而是随着实践发展而约定俗成的产物。笔者梳理的第一份判决书中,法官借助百度词条对涉及侵犯名誉权案件中关于“炸街党”进行了解释(指骑高噪音摩托飙车的团伙,喜欢飙车,驾驶这些摩托车的都是在校学生,大多未成年)。学术界中针对“炸街”有学者指出:“炸街党”多指使用高噪音飙车的团伙,“炸街”机动车多是非法拼装、改装车辆,以摩托车居多,驾驶行为人中未成年占据着相当大的比例,他们普遍无驾驶资格,缺乏交通安全意识。简言之,驾驶改装车辆飙车的噪音恶意制造者,被人称之为“炸街党”。

笔者通过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在文本框中输入“炸街”选择全文检索,在搜索到的涉及“炸街”多份判决书中都有类似以下的描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飙车、追逐竞驶,故意发出巨大轰鸣声”,亦或是“行为人在行驶途中,无视交通法规越过双黄线行驶、闯红灯、逆行,在多路段超速,并以反复并线、曲折穿插的方式超越前车,并发出轰鸣声故意引起注意”。

(二)梳理“炸街”行为可能被认定的罪名,强化对炸街行为的认识

对于“炸街”行为,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时,与之配备的罪名最为典型的是,危险驾驶罪。“炸街”行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依据其主观过错,可能转化为人身犯罪或财产犯罪。

1.可能涉及的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也就是说“炸街党”要构成危险驾驶罪,要符合危险驾驶,情节恶劣这两个构成要件。

刑法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列入犯罪的缘由是,该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炸街党”的飙车行为无疑是危害了公共安全,而至于“炸街”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地步,则需要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做具体分析。

2.对应的法律责任

   对炸街行为危害较轻的,比如在深夜飙车一般对道路行人及公共安全危害较小的,不成立刑法上的追逐竟驶型危险驾驶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一般进行行政性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于罚款和驾照扣分的处罚。

   而如果“炸街党”在追逐竞驶行为中,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上述“情节恶劣”的要件,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该项犯罪危害在未达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内,视其严重程序给与不同档次的罚金数目和拘役刑。

   对于“炸街党”追逐竞驶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的,应该以交通肇事罪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论处。因为这种罪以产生了具体的可量化的行为后果为基础,行为认定较为容易、争议点少,法律责任和处罚较为明晰,对此分析过的专家学者文章已经十分全面。

   司法工作者,尤其是律师要加深对炸街行为的认识,针对因“炸街”行为而过来找法律服务的委托人要结合典型案例和委托人的行动动机、情节、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等多种要素,探寻合理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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