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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彩礼返还之实务探析

民国时期的结婚证上有这样一段话:“两姓联姻,一堂缔约,良缘永结,匹配同你,看此日桃花灼灼,宜室宜家,卜他年瓜瓞绵绵,尔昌尔炽,谨以白头之约,书向鸿笺,好将红叶之盟,载明鸳谱。”这是人们对美好婚姻生活的憧憬和期待。

如今,80、90年代的年轻人在享受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时,也不得不面临买房买车以及“天价彩礼”等现实问题。虽然国家一直倡导不要彩礼或者低价彩礼,但是民间习俗一时之间难以扭转,20-30万的彩礼常见于市井。

民间习俗中,女方拿了彩礼之后可能按照当地的婚俗举办了婚礼,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女方拿了一部分彩礼之后,男女同居生活,没有举行任何结婚仪式也未办理结婚登记。在此过程中,男女的一方可能发现对方并不适合自己,想要解除婚约,由此产生纠纷。亦或者,结婚之后,感情难以维系,不得不分道扬镳。笔者检索了一些案例,对彩礼纠纷进行分析。


                         何为彩礼?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该条可以解析出“按照习俗给付”这样的一个模糊概念。关于彩礼的纠纷,实务中一般使用“婚约财产纠纷”的作为案由。通过对实务案例的解析,笔者总结出,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于婚姻的合意。协议的目的是双方承诺接受将来的婚姻;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惯,男方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

彩礼性质认定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给付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一般以促成秦晋之好为目的

根据民间习俗,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订立婚约之时或之后,给付彩礼一方与接受彩礼一方缔结婚姻的目的很明确。男方赠与较大金额财物的目的就是为了与女方缔结婚姻。所以,一旦发生纠纷,不能作为简单的经济纠纷处理。

2.该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彩礼返还的前提是依照习俗给付彩礼。而我国地域辽阔,各地风俗习惯差异明显,因此,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应考虑男女双方的当地习俗,将无偿赠与的行为与彩礼性质的给付作区分。

3.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

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物品,包括现金、首饰等。如果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品、衣物等,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至于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价值的物品可以认定为彩礼,可以结合当地经济水平以及男方自身经济条件等综合酌情确定。

 

                         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判例

案例一:

2018)豫1526民初4721号王某某诉李某、吴某婚约财产纠纷

一、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

法院认为:因彩礼涉及金额较大,彩礼的给付和接受往往是两个家庭共同参与,故不宜仅以男女双方作为婚约财产案件的主体。否则,会造成男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将男女双方及其家庭成员作为彩礼纠纷返还案件的当事人就可以避免因主体不适格而造成的诉求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发生。


案例二:

(2021)冀0924民初504号李某与寇某婚约财产纠纷

二、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

法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共同生活的时间,原告主张原、被告于2020年8月26日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被告主张2020年2月份就已共同生活。共同生活通常是指双方未婚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进行生产和生活,并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长期性,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于2020年2月份就已开始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原告只认可偶尔共同生活,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应认定原、被告于2020年8月26日举行婚礼后才开始共同生活,至2021年农历正月十五(2021年2月26日)原、被告开始分居,故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为八个月。


三、关于彩礼返还比例的问题

法院认为:关于应返还彩礼数额,参照《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官纪要》,共同生活在一年之内的,半数以上返还;男女交往期间购买的金银首饰不超过一万元的可认定为赠与。原告共给付被告彩礼款71000元,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的60%,即42600元。原告为被告购买金项链、钻戒各一个,购买价格不超过一万元,认定为赠与,不予返还。

案例三:

2021)川34民终1775号普某与沈某1、沈某2、吴某婚约财产纠纷


四、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且未生育子女,被告收取的彩礼款数额较大且原告家属于农村低保户,结合原告家庭生活环境和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考量,可以认定原告因给付彩礼给自己的生活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一审法院酌定由被告退还原告彩礼款110000元。

案例四:

(2021)豫1102民初960号刘某与杜某婚约财产纠纷


五、婚约财产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法院认为:尽管根据民间习俗,彩礼的交接,双方一般不会留下书面凭证等证据,但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还应当由主张的当事人对该法律关系存在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关于17000元订婚彩礼的问题,一则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基本的证据以证明事实存在,二则原告对订婚时间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足采信;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办理酒席、宴请宾客的花费能否要求另一方返还或者分担的问题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之办理酒席、购买烟酒、聘用婚庆公司的花费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的问题,本院认为,置办酒席、宴请宾客、举行仪式,均是民间婚礼习俗中必不可少的程式,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该项费用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以支持其诉求,但该微信聊天记录中仅有原告关于该项费用承担的陈述,并无被告的确认意见,本院不能据此认定原告已经完成了证明责任,故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司法观点梳理

一、彩礼返还的条件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二)、(三)项的适用需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返还比例认定的主要考量因素

(一)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

1.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同居生活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生活的,一般返还80%以上的彩礼。

2.对于已同居生活但未登记结婚的,可以把同居时间长短以及同居期间是否怀孕等情况作为婚约财产返还比例的主要参考因素,一般按50%以下的比例。对于彩礼数额不大、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已共同生育子女、能证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的,法院可能判决不予返还。


(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1.若给付彩礼一方负有明显过错(如侮辱、殴打、另寻伴侣等行为)致使婚约解除,可酌情按10%至50%的比例返还。

2.男女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评判,返还比例一般不低于50%。

3.接受彩礼一方单纯以性格不合、价值观念不同等理由提出解除婚约,一般至少返还80至90%比例的彩礼。

4.若因意外事件导致一方失去结婚条件,一般根据公平原则,按50%的比例予以返还。


(三)彩礼数额的大小

彩礼的返还一般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彩礼给付数额的上下限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一般来说,彩礼数额越大,返还的比例越高。


(四)给付彩礼方的经济状况

审理彩礼返还案件一般还要考虑男方的经济来源、收入水平、男方父母身体状况等情况,判断其家庭所处的生活水平。若确实因给付婚约彩礼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在考虑上述因素确定的比例基础上再提高10%-20%的返还比例。

关于彩礼返还比例的确定,实务案例中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因而上述比例不应割裂地对号入座。


三、婚约财产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彩礼金额给付的多少需要由给付彩礼一方举证证明。对于办婚礼、宴请宾客的相关费用能否作为彩礼要求返还,一般取决于事先是否有约定由双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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