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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原告A与被告B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B向A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是 2017年3月 31日至 2017年9月30日,月息2%,B每月向A支付利息,利息从借款支付之日开始计算,到期还本付息。其中130万元自2017 年4月1日起算,20万元按5月1日计算。合同签订后,A向B账户陆续转账合计143万元。其后B共计向A偿还了 552600 元。但后来B迟迟未偿还剩余款项,A向法院起诉要求B返还借款150万元,并按借款本金150万元以每月2%支付拖欠的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直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日,还应支付利息 56万多)以及赔偿原告律师费 216240 元。 

二、法律分析

被告B委托我所代理该案件法律事务。我所律师根据案件的事实部分及相关法律依据,对案件作出了如下分析:

1、涉案借款属于高利贷,实际本金为 143万元,A放贷时先扣除7万元所谓的“砍头息”,借款本金不应为150万元;

2、B累计偿还A款项 552600 元,对支付的该款项为借款本金,双方口头约定过先本后息;

3.A出借给B的款项来源不明,利息标准极高,不应按书面约定计息,如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应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B也无需赔偿律师费;

4.A仅提供了委托协议书和发票,没有付款凭证、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已付律师费的事实,且约定的后期律师费以法院判决的金额确定,该笔费用尚未发生,B更不应该支付。如果出借款源于银行信贷资金则借款合同无效,律师费的请求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三、案件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答辩观点,因借款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利率及律师费承担条款亦无效,判决B返还A 款项 98万多元及资金占用费48000多元。

四、案件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为:涉案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律师费诉求是否应当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庭审中,我方在答辩中多次对涉案款项来源提出质疑,并向A质问所有款项的实际来源。A当庭承认涉案款项来源于银行贷款,其转贷的行为,违背了其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信用资金难以监管,资金安全难以保障;亦破坏金融秩序,扩大金融市场的风险。因此,法院根据上述规定,依法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利率及律师费承担条款亦无效。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查清楚借款来源尤为重要,对于合同是否有效起关键性作用。如借款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则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律师费承担条款亦无效。我所承办律师作为借款人被告B的代理人,庭审的调查阶段,主动引导法官向原告发问借款来源这一争议事实,法官最终采纳了我方的答辩观点,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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