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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和段文章 | 签认罪认罚协议就取保,签还是不签?

“认罪认罚协议签了,今天就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行的当前,辩护律师常常会面临着这样困难的选择,即从专业判断上可以争取无罪的案件,检察机关以“签署认罪认罚协议”作为取保候审的条件。签了认罪认罚协议立马取保候审从看守所放人,不签当事人面临着无法出来和被认定为态度不好而从重量刑的可能。

笔者在与实习指导律师彭志斌律师所办理吴某某诈骗案中就遇到了以上的困难选择。在审查起诉期限的最后几天,承办检察官在案件沟通中所作的承诺就是“嫌疑人签了认罚协议,当天就能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是面对如此的“利诱”,作为辩护人,我方拒绝了检察官的建议,坚持认为我方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交详细的书面法律意见,在未签署认罪认罚协议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取得了取保候审的结果。

案情简介:

被害人的职业是在华强北售卖化妆品的摊主,A是被害人的合作伙伴,主要负责找化妆品货源。某月某日A告诉被害人,吴某某是富人非常有实力,有“天气丹”的货源,建议被害人可以和吴某某合作。被害人同意了A的建议,陆续向A以及A所提供的吴某某名下账号陆续转账了四十万货款。在拖了几个月始终没见到货物的时候,被害人要求A拉个群聊将三人都拉进去。后在群聊中的吴某某说没法发货,希望用总价相同的口红折抵。被害人同意后就由A接收这批口红并送到被害仓库,后来售卖时发现该批口红系假冒伪劣产品。沟通后退款未果后被害人向公安报案。

经过阅卷发现该案存在以下的问题:1.吴某某在供述中否认认识被害人,没有和被害人在同一群聊,同时对被害人所说的化妆品交易完全不知情;2.群聊中的吴某某的微信账号和ID同现实中吴某某所使用的完全不同;3.吴某某解释,是应老乡A的请求用自己的账号帮A收钱,收钱后按照A的指令转出,在这个帮忙过程中吴某某收取了少量的好处费。4.在本案发生前,A曾向被害人推荐化妆品货主的B,B给被害人的货也非正版,被害人向法院起诉B还钱并获得了胜诉判决。5.A、B亦是老乡,在事后A、B两人都消失不见。

通过详细阅卷以及梳理案件事实,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的事实仅有吴某某的账户接收了被害人近四十万的货款。在吴某某的微信账号并未出现在被害人买卖化妆品的微信群聊,且绝大部分流入钱款都已经转出到其他账户的前提下。我方合理的相信,是A和B合伙欺骗被害人的货款,吴某某对此并不知情只是应老乡的请求借用账户收货款而已。在A、B皆未到案、且无法证明吴某某的主观方面下,出借个人账户帮朋友接受账款的行为很难被评价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一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取保候审,但却是自认高达40万的诈骗数额。诈骗罪而言,50万的数额就到了十年有期的起始刑。虽然可以实现取保候审,但在审判阶段还是可能面临着收监判处实刑。

综合权衡下,作为辩护人我方坚持无罪辩护的立场,并向检察官提交详细的书面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的最后一天承办检察官答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成功从看守所中走出重获自由。

撰稿 徐汪群

编辑 段和段深圳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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