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电视剧《庭外》因剧情扑朔迷离、高能反转、节奏紧锣密鼓、高潮迭起,获得口碑热度双丰收。不仅如此,此剧开创性地运用双单元剧模式,讲述《盲区》和《落水者》两个篇章的故事,并巧妙地将剧情和人物融合交叉,让观众直呼过瘾。
剧情上,《盲区》讲述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到地方对一起判处凶手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并与当地司法机关人员一起同犯罪分子斗智斗勇、攻克案件难关的故事。《盲区》将“死刑复核程序”搬上了荧屏,近日,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带着剧情解读《庭外》中涉及死刑复核程序相关的法理知识。
剧情一:《盲区》主要讲述“田洋碎尸案”。剧中“田洋案”被害人9年前被杀身亡,直到“今年”年初通过DNA匹配,才最终确认田洋为凶手,并判处田洋死刑。随后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记者:死刑复核程序具体是什么程序?有没有期限限制?
谢澍:死刑复核程序,是法院对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核的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的期限没有明文法律规定,一般由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决定。死刑一旦执行,将会剥夺罪犯的生命,倘若出现错误是不可逆转和挽回的,因此需要格外慎重。为死刑复核设置法定期限,可能出现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得出准确的复核结果却因为期限已至必须作出判断的尴尬局面。因此,不设法定期限也符合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记者:死刑复核程序具体如何复核?
谢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归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归属于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复核死刑案件的合议庭。
死刑复核过程中,司法机关人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审查核实案卷材料、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要制作复核审理报告等。
死刑复核应当全面审查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剧情二:田洋和他的辩护律师冉森,都坚称此案真正凶手是李梦琪,田洋从旁协助。但李梦琪在八年前就已经失踪。剧中最高法法官表示对此案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记者:在案件另一犯罪嫌疑人还未到案的情况下,是否影响对田洋的死刑复核?
谢澍:在案件另外犯罪嫌疑人还未到案的情况下,可能影响对田洋的死刑复核。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分情形处理的情况,其中,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死刑复核需要全面审查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案件存在其他的犯罪嫌疑人,甚至可能是真凶,这意味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核准死刑。
记者:裁定核准执行死刑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和程序?
谢澍:裁定核准执行死刑,首先必须是在严格执行死刑复核程序的条件下进行;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两种情形应裁定执行死刑,包括合议庭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剧情三:剧中法官鲁南提到对“田洋案”中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梦琪可以另案处理。
记者:什么是另案处理?什么情况下可以另案处理?
谢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指出,“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上述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了可以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要求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情形之一,具体包括: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
剧情四:田洋辩护律师冉森先后主动找到刑警队长吴涵和法官鲁南,表达对案件的质疑。吴涵表示冉森有任何疑问可走程序上报,鲁南则说“你是律师,你应该懂规矩”。
记者: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如何走程序上报?律师能否私下找法官反映问题?
谢澍:《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重视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因此,根据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也应当附卷。换言之,死刑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如果要当面反映意见,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进行,除此之外不应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以外“私下”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