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老高与老李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高某1、高某2、高某3三个子女。小高系高某1之子,老高、老李之孙。小高年幼时父母离异,一直与老高与老李夫妇生活,由老李照顾。2008年,老高因病去世。2014年,老李留下遗赠书,将其在某村所持有的股份赠与小高,并将立遗赠书过程以视频的方式记录下来。此后,老李将遗赠书以及股权证都交予小高。老李去世后,小高将遗赠书、上述视频交予村内大队,并告知大队其已经接受遗赠,要求大队将老李的股权利益向其交付。村内大队以老高及老李的其他继承人不承认该遗赠为由,拒绝将股权及分红交付小高,故小高将高某1、高某2、高某3诉至丰台法院,要求判令被继承人老李2014年所定遗赠书内涉及股份的分红归其所有。
高某2、高某3辩称,老李文化水平十分有限,只会写自己的名字,小高提交的遗赠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要件,该遗赠无效。老李去世后,直到2020年6月,小高才向高某1发信息表示接受老李的遗赠,此时距离老李去世已经一年有余,远远超过两个月接受遗赠的规定,故应视为小高放弃接受遗赠。综上,不同意小高的诉讼请求。同时,还要求分割老李的丧葬费、补助金及工资。
高某1则同意小高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争议焦点为小高提交的老李的《遗赠》是否真实有效。老李于2014年4月形成的《遗赠》系立遗嘱人老李在与其无亲属、利害关系的两位见证人、一位代书人的见证下所立,上有老李签字捺印,并有录像佐证。本案审理过程中,见证人、代书人均到庭作证陈述老李所立《遗赠》的过程,二人表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再结合录像中老李的身体、思维等状态以及多年来老李一直与小高共同生活,推定该《遗赠》系老李真实意思表示。老李去世后,应按此《遗赠》履行。小高并非老李的法定继承人,为受遗赠人,其在老李立《遗赠》后一直持有《遗赠》原件及股权证书,并在老李去世后及时向大队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其接受遗赠。故老李在本村大队享有的股份的分红利益应由小高所有。高某2、高某3要求继承老李的补助金、丧葬费及工资等,因本案系遗赠纠纷,小高并非老李的法定继承人,故高某2、高某3可另行起诉主张继承被继承人老李遗留的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老李在村内享有股份对应的分红利益由小高所有。高某2、高某3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本案中,各方就遗赠的效力及受遗赠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有效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有不同的主张,而这直接决定着遗赠的效力,也决定着小高是否可以得到老张的遗产。到底什么是遗赠?订立遗赠时又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自己的遗产只能留给继承人吗?
被继承人可以在法律规定内处分自己的遗产。《民法典》第1133条第2款、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此自然人的遗产不是只能由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包括将个人的财产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如果用遗嘱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做出遗产分配,这属于遗嘱继承范畴;如果用遗嘱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外的主体做出遗产分配,则属于遗赠范畴。
二、遗赠与遗嘱是一回事吗?
遗赠与遗嘱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差别很大。受遗赠人基于遗赠人所立有效遗嘱,取得受遗赠权。所以遗嘱是遗赠的载体,遗赠是遗嘱的具体表象。
三、什么样的遗赠才是“合格”的?
遗赠一般通过遗嘱的方式展现,一份“合格”的遗赠必须满足有效遗嘱应当具备的实质和形式两方面的要件。实质要件包括: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他人财产、依法不能继承的财产或者依财产性质不能继承的财产,遗嘱无效。
4.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留份。形式要件是指遗嘱应当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至1139条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的形式所作的具体规定。如果遗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那么该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老李的遗赠从形式上看属于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且代书人与见证人与老李无亲属、利害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见证人、代书人均出庭作证,其陈述基本一致。老李的遗赠符合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应推定为老李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手握遗赠书等于拿到了遗产吗?
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仅凭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该行为自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受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民法典》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换言之,受遗赠人有选择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权利,但这种处分权被法律赋予了期限限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受遗赠人应以何种形式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以及向谁作出该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受遗赠人作出接受意思表示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其他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继承公证的申请。
五、遗赠纠纷可以处理被继承人所有的遗产吗?
遗赠纠纷中受遗赠人并非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法院在处理遗赠纠纷时,仅就遗赠书中涉及的财产进行处理,对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其他财产,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本案中,高某2、高某3提到老李所遗留的补助金、丧葬费、工资等,其中工资属于老李的遗产,补助金应当视其性质、补助对象区分是老李的遗产或其近亲属的财产,丧葬费不属于老李的遗产。因此,高某2、高某3的这类主张属于继承纠纷或者共有纠纷所处理的财产,故在该案中不予处理,其二人可另行起诉。
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很多老年人会选择以遗嘱的方式进行遗赠,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遗赠涉及自然人的重大财产利益,在订立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受遗赠人也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可能被认定放弃受遗赠,导致权利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