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案情经过
福建厦门,小陈驾驶新车回到自家小区,由于车技还不娴熟,停车时交待小区保安老郑帮忙指挥。不料倒车时,小陈的车与其他车辆剐蹭,两部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事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小陈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随后,小陈以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由,将物业公司起诉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沧区法院)。
小陈认为,因为保安老郑指挥不当,才造成他的车与其他车辆剐蹭。老郑所在的物业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5000余元损失。
物业公司辩称,小陈自行驾驶车辆发生刮擦事件,应该自行承担责任,不该无理推诿至无关人员,海沧区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侵权损害责任的承担须审查是否具有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受害人损失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老郑存在指挥小陈停车的行为,即便老郑存在指挥、协助停车的行为,此行为也属于“好意施惠”,不在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
在没有证据证明老郑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小陈作为驾驶车辆的操作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小陈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
案情经过
2019年10月,车主严某在宁波某医院地下停车场(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共停车场也属于“道路”)倒车,但多次尝试未果,遂向刚好路过的李先生求助。李先生因停车后未将R档(倒车档)转换为P档(停车档),导致车辆倒溜。慌乱中,李先生误将油门当成刹车,连撞后方三辆车。欲前往驾驶室旁指导的严某也被车门撞倒往后拖行,夹在两辆车之间,造成重伤。2020年5月,严某将李先生以及自己车辆和其他涉事故三辆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6万余元。
法院审理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综合李先生在事故发生时的过错情况和其无偿帮助的事实,其属好意施惠行为,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其先期垫付的费用也由相关责任方承担。严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严某损失合计70万余元,另外三车辆的投保公司各赔偿严某损失1.2万元。
二审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严某发现车辆倒溜时冲上前去,未及时避让导致受伤,也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最终维持李先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改判严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严某损失合计58万余元,另三家保险公司各赔偿严某损失1.2万元的判决。
【以案释法】
“好意施惠”行为需要担责吗?
“好意施惠”行为,也称情谊行为,即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而从事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
在上述案件中,小区保安协助停车行为及李先生帮忙倒车的行为,均属于“好意施惠”行为。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日常生活中的“好意施惠”行为有很多,如搭乘便车、过站叫醒、请人喝酒、陪看演出、为他人指路等。“好意施惠”行为本身不受法律调整,但在超出好意施惠范畴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则可能会涉及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以搭乘便车为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会根据施惠人在事件中的过错程度认定其侵权责任,并酌情减轻甚至免除其责任。原因在于“好意施惠”属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社会成员友好感情的行为,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会对社会起到价值引领的作用。此外,若对施惠人施加过于严苛的安全保障义务,很可能会使施惠人产生顾虑,从而降低施惠积极性。
“好意施惠”是值得社会积极宣扬与鼓励的行为,是人与人相互关爱、互帮互助的一种良好体现,但是好意施惠者在施惠时应注意审慎义务,确保在自身安全及能力范围内帮助他人,避免因好意施惠造成他人损失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