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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二)

案例四

房某亮诈骗案——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诈骗

【关键词】

养老诈骗 诈骗罪 养老保险 代办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房某亮冒充中国移动河北省分公司暗访员、养老办主任的身份,宣称能够为没有工作的人员办理中国移动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养老保险。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后每人每月可领取2000元退休金,未满年龄人员可每月领取500元生活费。为了取得被害人信任,房某亮组织被害人到移动公司各营业点拍照,到外地旅游,承诺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领取取暖费、免费旅游等待遇,宣称办理养老保险后还可购买移动公司在海南等地的员工福利房,并将租借的本地高档小区房屋包装成移动公司福利房组织参观。房某亮收取“保险金”后,只向部分被害人按照约定支付了少量“退休金”和“生活费”,之后便不再支付。

至2019年6月,被告人房某亮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诈骗100名有办理养老保险需求人员共计368.75万元,其中,房某亮以发放“退休金”“生活费”名义向部分被害人支付78.4万元,其余用于个人消费等。此外,房某亮还以疏通关系“捞人”为名骗取他人16万元。

2022年6月1日,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房某亮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房某亮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后,考虑到该案被害人大多为接近退休年龄,所损失的多为积攒多年的养老钱,且被害群众人数较多、涉及邯郸市多个县、区,遂多次和公安机关沟通、会商,引导公安机关根据线索逐人核实被骗的时间、地点、金额,收集固定有关证据,全面准确认定被害人人数和具体金额。

2022年5月10日,公安机关以房某亮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房某亮虚构身份、以代办养老保险名义诈骗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虽然案发前以支付“退休金”“生活费”等名义返还少部分资金,但这只是维系、扩大骗局的手段,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2022年5月13日,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对房某亮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是让老年人老有所养的基础制度安排。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类养老保险的办理条件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任何人不能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然而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或者接近退休年龄人员对国家养老保险法律、政策不了解的弱点,冒充公司企业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着能够帮助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代办职工养老保险等旗号实施诈骗,导致老年人不仅领不到所谓的养老保险金,还赔上了自己的养老钱。办理各类养老保险应当依法进行,社会公众办理养老保险时,要向养老保险办理部门了解清楚法律政策,遇到代办养老保险等涉诈广告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要向个人账户缴纳所谓的“养老保险费”。


案例五

张某诈骗案——以投资养老服务券变现业务为名实施诈骗

【关键词】

养老诈骗 诈骗罪 养老服务券 投资变现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原系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好帮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前台社区服务站站长,负责社区服务站的运营和管理,2019年3月因无故旷工被开除。从2019年5月开始,张某在明知政府印发的养老服务券只能兑换物品或购买服务而不能回收、变现的情况下,向邻居、朋友隐瞒其被开除的事实,谎称好帮居家养老公司有内部福利项目,可以通过低价从不需要家政服务的老人手中收购“好帮养老券”,再按照面值价格卖出,从而赚取差价。张某宣称自己缺乏资金,极力游说邻居、朋友借钱给其投资并承诺赚取差价后给予分红利息。截止到12月,通过上述方法,张某共骗取9名被害人共计163.4万元。张某将诈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投资、偿还个人贷款和日常花销。

2022年5月30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张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3月28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专门走访有关养老服务机构,相关服务机构均表示养老服务券只能用于向指定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不能私下变现。张某编造收购、变现政府发放的养老服务券并从中赚取差价的事由骗取被害人信任,诈骗被害人投资款,构成诈骗罪。2022年4月28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虽然本案不涉及养老服务券违法变现的问题,但也反映养老服务券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针对本案所涉及的养老服务券规范使用问题,建议当地民政局开展了专项摸排,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并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教育,确保养老服务券真正惠及老年人。

【典型意义】

为应对人口快速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党中央和国务院相继出台养老服务补贴等养老惠老服务政策。许多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实行适度普惠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券,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民政部门等对养老服务券的发放、使用、回收设置了严格制度,养老服务券只能用于购买养老服务,不允许变现使用,所谓投资养老服务券变现的业务本身就是违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过养老服务行业的工作背景,虚假宣传养老服务券可以变现,误导、诱骗身边亲友投资所谓的养老服务券变现业务,以实现诈骗钱财的目的,不仅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严重破坏养老服务券等养老服务产业的社会声誉,也不利于养老惠老服务政策的顺利实施,必须依法从严惩治。社会公众一旦发现假借养老惠老政策之名进行非法套利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养老服务领域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当及时提示有关部门加强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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