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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三)

案例六

杨某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向老年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成分的“降糖茶”

【关键词】

养老诈骗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阁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大量购进“三无”产品“降糖茶”,并冒充某三甲医院教授等身份,谎称“降糖茶”为纯植物、无添加、有奇效的保健品,通过快递发货、网络收款等方式向患有糖尿病的老年人或其家属销售。2019年12月,一名购买“降糖茶”的消费者告知杨某阁化验报告显示“降糖茶”中含有西药成分后,杨某阁自行委托检测,发现该产品含西药成分格列苯脲,但其仍继续对外销售。至2020年11月,杨某阁销售金额共计95万余元。经检测,杨某阁销售的“降糖茶”中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的格列苯脲和盐酸二甲双胍。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阁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在其经营的养生会所等地为他人实施针灸、开具药方等诊疗行为。

2022年1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某阁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令杨某阁支付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三百二十六万六千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危险。杨某阁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就涉食品安全案件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建立常态化会商、信息共享及线索移转机制,在发现案件线索时介入核查工作,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阁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通知公安机关立案。9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对杨某阁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立案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法介入侦查,就涉案有毒、有害食品的检验检测、销售金额的查证、电子数据的调取、审查、主观明知的证明等方面提出引导取证意见。在介入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杨某阁通过互联网向老年人及其家属等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刑事检察部门依法将线索移转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2021年1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杨某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开展初步调查工作,同年2月2日立案后,在媒体发布诉前公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于2021年2月18日以杨某阁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阁在知道所销售的“降糖茶”含有西药成分之日起至案发时的销售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长期以来明知“降糖茶”系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向全国多地的消费者进行销售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自其开始销售“降糖茶”时即2018年10月起算,销售金额共计32万余元。2021年7月2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杨某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审查中还发现,杨某阁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违法在其经营场所等地为老年人等群体实施针灸、开具药方等诊疗行为涉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3月1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杨某阁非法行医行为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开展初核工作,2022年3月30日立案。经调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30日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接收检察建议后已对杨某阁非法行医行政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健康是老年人安享晚年的“本钱”,但也往往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所依托的对象,市场上治疗老年疾病的产品层出不穷,其中不乏圈钱的骗局。不法分子蓄意编造“玄妙”的理论,将根本不具有任何功效的产品宣传成可以包治百病的良方或者将含有药品成分的产品包装成日常保健食品,通过各种方式向老年人推销盈利,所谓的产品不仅治不了病,还损失了养老钱,甚至耽误正规治疗,危害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老年人在追求健康生活的过程中,不能轻信能包治各种老年疾病的产品宣传,购买前看清楚产品的成分、生产批号等,对于“三无”产品不要购买。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同步审查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事实或行政处罚执法线索,融合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在惩治刑事犯罪的同时,及时、敏锐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将查证属实的事实区分不同性质予以准确认定,坚持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确保应查尽查、应罚尽罚。


案例七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老年人保健品市场乱象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保健品 公开听证 协同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以来,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辖区内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健店、商行、床上用品店、饮用水机经营部等23家商户,以提供“免费聚餐”“免费旅游”“打卡计分兑换礼品”等手段博取老年人信任,再通过播放“权威”视频、传播自制“养生”小程序、提供“专家”课程等方式,夸大甚至杜撰“磁性床垫”“磁性护膝”“磁性能量帽”“安宁固元液”等保健产品功效,误导欺诈老年消费者高价购买。其中多数为“三无”产品,甚至部分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涉嫌侵犯不特定多数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1月,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老年人保健品市场乱象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该案线索,于3月3日决定立案,制定调查方案,开展现场调查,及时固定收集相关证据。3月7日,为进一步查明公共利益受损事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以“老年保健品安全监管”为主题的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和行业代表参加,聚焦如何从源头上加强老年人保健品市场监管展开讨论,并形成共识:一是依法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加强保健品生产、消费市场的源头监管,规范市场准入资格,加强从业人员的监管;二是依法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加强互联网、电视、电台等媒体严格按照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广告内容,杜绝夸大、虚假宣传,避免误导群众;三是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联络、会商、巡查、协作机制,加大打击“骗老坑老”保健品的力度;四是加大对保健品知识的宣传力度,深入社区、村居开展消费警示活动,曝光典型案例,引导老年人正确认识和消费保健品;五是加强对保健品虚假宣传的监管,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2022年3月18日,基于听证会各方意见和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依法保障老年人群体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在辖区开展专项行动,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线索依法查处涉案商家12家,其中责令关停7家,对其中涉嫌犯罪的5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涉案货值共计400余万元,公安机关现已刑事立案2件。同时,继续加强保健品店准入监管和抽查,将违法犯罪人员列入失信名单,联合检察机关进村居、社区开展养老诈骗法治宣传。

针对老年人保健品市场乱象治理存在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利益链复杂等特点,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还主动将监督办案情况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汇报争取支持,协同推动与市场监管、公安、民政、城管等职能部门建立打击老年人保健品诈骗专项行动协作机制,充分利用各行政部门执法大数据,加强辖区保健品商户的合法经营监管,形成打击合力,巩固整治成果。此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还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契机,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召开保健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发布会,详细通报该院办理违法销售老年保健品案件情况,通过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公开举报监督电话,印发宣传册、设点咨询等形式让涉老反诈宣传进社区、进家庭,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体的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

【典型意义】

保健品市场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骗老坑老”问题较为突出,严重损害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主动聚焦“骗老坑老”问题集中的保健品等行业领域,部署开展公益诉讼“小专项”活动。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过程中,要注意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职,力促形成打击整治合力,以“我管”促“都管”,协同推动建立协作机制,从源头到末端铲除问题隐患。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要结合检察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加大反诈宣传和警示教育力度,积极向老年人和保健品从业人员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保健品等相关行业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帮助老年人提高识别防范虚假宣传营销的意识和能力,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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