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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优势惹技术“封杀”,行业协会担维权重任

低价优势惹技术“封杀” 行业协会担维权重任——温州打火机应对技术标准壁垒案启示

【案情简介】

温州打火机产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温州的金属外壳可重复使用打火机,从20世纪的90年代初开始出口众多国家,并以价格低廉和品种多样的优势,打破了打火机市场由日本、韩国及欧洲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温州打火机市场占有量相继超过日本、韩国。原来的打火机生产大国日本,现有90%的打火机生产企业被迫关闭,转向来温州定牌生产。2001年,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授予温州“中国金属外壳打火机生产基地”称号。现在,温州生产的打火机80%出口,占全球金属外壳打火机市场70%的份额,是世界最大的金属外壳打火机产销基地。

1998年,欧盟卫生和消费者保护协会主持制定了所谓CR法案,即“儿童保护法”(Child Resistance Law),简称CR法案。该法案的核心内容是:在打火机的销售中,单只离岸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装置(俗称安全锁)。

CR法案对温州打火机明显具有针对性,因为大部分温州的打火机价格都在这个范围之内。而法案中的安全锁装置专利多为国外公司控制,这就对温州的打火机成本造成很大的影响。

其实,早在1994年,美国就曾全面实行CR法案,当时几乎把所有的温州打火机都逐出美国。1994年,美国出台了针对进口打火机的CR法案,之后温州打火机在美国市场节节败退,现在的出口量只相当于欧洲市场的十分之一。事实上,在欧洲和美国两大市场的一系列案件背后,都有一个竞争对手作为发起人。在美国,对手是名声很响的ZIPPO公司;在欧洲,温州打火机的对手则是BIG公司。 而BIG公司推动欧盟提出CR法案的目的就在于提高温州打火机的成本和价格,从而扩大他们自己的市场空间,进而将我国的打火机赶出欧洲市场。

吃一堑,长一智,此次我国的温州商人没有再保持沉默。温州烟具协会起草了抗辩理由书和报告,逐级向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市、浙江省、国家质检总局、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外经贸部反映情况。他们在温州市外经贸局指导下,组织各企业认真学习WTO规则,并向海内外广征对策,邀请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考察温州打火机业,结成阻止CR法案的“欧亚同盟”,并向欧盟标准化委员会和卫生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递交了反对意见书,陈述抗辩理由。

与此呼应,协会还联络欧洲有关媒体,开展舆论攻势。据悉,参加投票表决CR法案的总票数100多张,但通过或否决的有效票数仅需30%。为了争取30%的票数,协会也作了多方努力。

2002年 3月21日,温州烟具协会组织打火机企业组成中国民间第一团,联合国家外经贸部公平贸易局出访欧盟。

14天行程中,这支抵制CR法案交涉团辗转于德、法、意等各欧盟成员国,分别与制定CR法案的主要机构欧盟标准化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进行了10多次会谈。交涉团表示,中国对欧盟各国保护消费者利益及制定合理、科学的安全标准予以理解,但反对CR法案设置贸易技术壁垒。理由是该法规用价格标准来决定安全标准,不合理、不科学;其次,用对自己有利而对他人不利的特定价格(2欧元以下)强制他人履行安全责任,有违公平和WTO公平竞争原则;中国几乎是惟一生产进口价低于2欧元打火机的国家,CR法案实质上专门针对中国产品,是一项歧视性措施,违背WTO的非歧视性原则。

他们还指出:温州打火机十分重视安全问题,出口前均已通过国际公认的ISO9994安全标准检测。一些国家因儿童玩打火机造成伤害的案例,均与温州产打火机无关。交涉团对欧洲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一些恶化迹象表示抗议,希望与欧盟各成员国一起努力创建公平、科学、合乎市场经济规律的竞争标准。

交涉团最后提出,希望欧盟采用技术参数作安全标准,强烈要求取消CR法案草案中对2欧元以下产品的规定,“我们不希望打火机成为双方贸易的点火器”。

经过严正交涉,欧盟表示将尽快启动修改方案。2003年10月,国家有关部门又带领温州尼博烟具公司等打火机企业负责人前往欧盟进行抵制CR标准的谈判、交涉。这一系列工作对欧盟产生进一步的影响。

2003年12月9日,欧盟《通用产品安全规定指令》(GPSD)紧急委员会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在欧盟官方期刊中公布CR标准(一旦公布即付诸实施),各成员国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由此决定公布此规定不应在现阶段提出,且委员会应进一步调查由某些成员国提出来的问题。据此,欧盟原对打火机制造商、进口商及零售商分别从2004年6月19日和2005年6月19日起强制执行CR标准的决议不再生效。

2003年12月17日,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在温州通报,欧盟有关机构近日决定,暂不将打火机CR标准作为《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的参考标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这意味着CR标准暂时不构成对我国输入欧洲打火机产品的技术性障碍。

尽管应对CR法案初战告捷,但是真正的胜利尚未到来,因为欧盟是暂不公布、暂不实施CR标准,并非取消CR标准,今后仍不排除欧盟在未来利用CR标准限制我国打火机出口的可能性。

同时,欧盟将从2004年春起,对打火机强制实施ISO9994(2002年版)安全标准。这是一道新的、更高的安全质量“门槛”,它对中国打火机产品是一个更严峻的考验。

在欧盟提出CR法案后,2002年6月,欧盟又就温州打火机正式立案,对出口的一次性燃气式袖珍打火机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2年7月6日,外经贸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组织有关专家和律师对欧盟打火机反倾销和专利案进行讲解分析,指导企业积极应诉工作。经过反复协调,17家企业参与应诉,其中15家提出产业无损害抗辩(针对CR法案和安全锁专利),温州东方轻工实业公司和东方打火机厂提出无倾销抗辩(含申请市场经济地位)。

2002年9月9日,欧盟官员来温州对两家东方企业作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核查。1个月后,欧盟宣布给予东方轻工公司、东方打火机厂及宁波4家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我方取得初步胜利。同年12月,欧盟官员再次来温州对进行无损害抗辩的企业中的温州市进出口公司、联合进出口公司、尼博烟具制造有限公司3家公司进行核查。

2003年7月15日,欧盟接受本案原告方的撤诉,决定停止对我国打火机反倾销案的调查。温州打火机专利案是我国“入世”后,在国际贸易领域第一次遭遇WTO成员方的借专利壁垒设施阻碍门槛的案件。

【案例评析】

一、正确认识技术性贸易壁垒

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信息技术创新、技术标准在激励产业发展方面均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将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有机结合可谓备受关注。

在非关税壁垒中由技术标准构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近年来国际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一些发达国家往往通过将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结合的手段,借助自己较之其他国家的专利技术优势,自定技术标准,构筑遏止其他国家的贸易出口的技术壁垒。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 ,简称TBT协议)有条件地允许各成员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TBT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一国或地区可以基于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及健康、环境保护、保护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正当原因或以贸易保护主义为目的而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些措施主要以技术规定、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商品检验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措施(SPS)、包装和标签及标志要求等一系列技术性措施反映出来。这些措施实际上成为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入该国市场的障碍。从形式上看,TBT协议的本意是防止WTO成员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协议中规定的非歧视原则、协调原则、等效和相互承认原则、透明度原则就是对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的限制原则,但TBT协议有条件地允许各国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实际上是允许合法的技术性贸易障碍的存在,并引导国际贸易保护从关税壁垒倒向了非关税壁垒。参见:张平.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 [EB/OL]. (2009-03-15) [2009-10-13]. http: //www. fengxiaoqingip.com/ipluntan/lwxd-qt/20090315/3857.html.

本案中,欧洲方面提出的 CR法案正是针对我国打火机生产企业设置的一个难以跨越的技术标准。欧方旨在将所掌握的专利技术作为一种行业标准和市场准入标准规定到法案并运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一旦该标准生效,将导致的后果是凡不能达到此标准者均被挡在欧洲市场之外。如果不能推翻该项技术标准的限制,中方企业只能面对两种选择:一是购买欧洲的安全锁专利或自己研发同类专利以符合该标准,从而进入欧洲市场;二是由于高昂的专利费用和难以打开的自我研发局面而放弃欧洲市场。这样,虽不能导致整个行业的覆灭,但重创是在所难免的。

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并不只有本案一种形式,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体表现为以下两大类型。

(一)国际上的知识产权立法

从国内立法方面看,少数发达国家为确保自己的绝对优势地位,在将众多知识产权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同时,还纷纷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措施。如美国在宪法第1条第8款、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乌拉圭回合协议和海关条例。特别是国内贸易法方面的“301条款”、“306条款”、“337条款”,经1988年修改加入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规定后,更是成为向竞争对手挥舞的大棒。这些专门条款规定了快速的司法调查程序“337条款”规定,一般会在12个月内完成司法调查程序。 和严厉的惩罚如果认定不正当贸易,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以作出两种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有限排除令”。两种排除令不仅针对诉讼中所裁定的产品类型或企业,还将扩大到上下游的相关产品。如果“337条款”的调查成立,出口商的产品有可能被永久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在国际立法方面,基于共同的利益考虑,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互相策动,利用WTO、WIPO等多边谈判机制,将符合其利益的立场体现在一些国际规则中。这些规则的制定为其编织了一张严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网。

(二)国外专利壁垒

在国外战略上,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限制,许多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进行海外专利申请,将自己的大量发明专利拿到其他国家进行申请,使自己的专利技术得到广泛、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而我国的企业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国外专利(PCT专利)的申请非常少。仅以2004年为例,日本在美国申请的专利高达45 000件,而我国大陆企业在美国仅仅申请了887件,和日本相差52倍,在欧洲市场上也是同样状况。就我国国内专利申请而言,截至2003年年底,我国企业的专利申请只有26万件,而且很大部分是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而跨国公司在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已高达280万件,其中日本企业到我国申请的专利量是最多的,其次是美国和韩国。这些专利申请都是高水平的。尤其是在高科技领域,比如电子信息领域、生物医药领域、新材料领域的核心技术,都掌握在少数跨国公司手里,像高通、诺基亚、西门子等少数几家跨国公司就掌握了80%以上的通信专利技术。跨国公司不断加强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优势,尤其是通过申请数量庞大的专利技术,势必不断扩大其垄断地位,对我国同行业企业造成严重威胁。

二、我国企业如何应对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壁垒

(一)建立行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建议在政府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下,建立各行业知识产权预警联络点,对本行业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及时作出反应,使企业界能够及时反映遇到的问题,以加强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的联系与沟通。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汲取到信息不畅的教训。1998年CR法案的草案就已经形成,而直到2001年10月,国内有关部门、企业才得知该法案,这种信息滞后性使企业往往处于被动局面。

(二)注重开发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大企业主导下的研究与开发体系,尽快形成独立的、自主的技术创新能力,使自己获得更多的知识产权,才能从根本上规避和跨越发达国家构筑的知识产权壁垒。

(三)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或变更

必须争取在有关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中发出自己的声音,通过行业协会积极与国外标准组织进行联系与交流,如与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SPC)、欧盟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标准化消费者之声(AN EC)等联系。同时,积极参与这些组织的活动,在标准的制定、通过、实施、修订等过程中施加自己的影响。

(四)加强企业及行业协会的联动机制

面对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趋势,我国各行业的企业应当结成标准联盟,共同确立产业标准,以分散标准化的风险。在遭遇国外知识产权诉讼时,可由行业协会牵头联合应诉、联手抗争,以降低每个企业的应诉成本,分散风险。本案中,正是温州打火机协会的积极应对才赢得了CR法案暂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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