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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下)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坚持惩防治并举

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共11件,全面揭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态势特点,并通过以案释法警示社会公众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提升防骗识骗能力。

该批典型案例分别是:刘某某等人诈骗案;郑某等 7 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王某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李某等人诈骗案;鲍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李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钟某某等 6 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王某等人诈骗案;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督促规范固话批量申请业务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公益诉讼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督促规范涉诈企业营业执照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这11件典型案例,涉及刑事犯罪案件9件,公益诉讼案件2件。其中,案例一、案例二主要展现检察机关依法从重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态势,释放从严惩治的强烈信号;案例三、案例四主要揭露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警示社会公众提高防诈识诈的意识和能力;案例五、案例六、案例七主要展现检察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全链条惩治;在案例八中,检察机关将追赃挽损贯穿司法办案全流程,强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与追赃挽损有机结合;案例九中,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依法相对不起诉后,及时将其移送行政机关,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案例十、案例十一则展现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推进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成效。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一年来,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依法惩治力度,强化追赃挽损,推动源头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案例六

李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利用“AI”语音机器人自动拨打电话,精准推送虚假贷款APP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李某成立声通公司,帮助诈骗团伙做网络贷款推广。李某按照诈骗团伙要求编写自动应答话术并录入应答语音,根据诈骗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筛选有贷款、买房、教育需求的对象,从江苏A科技公司、济南B科技公司购买VOS计费网络电话通话线路并充值话费后,利用“AI”语音机器人自动拨打电话形成语音和文本通话记录。诈骗团伙通过分析通话情况确定贷款意向强弱等级,并按照精心策划的自动应答话术套路,添加贷款意愿强的被害人微信等联系方式,推送下载使用诈骗团伙专门制作的虚假贷款APP。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APP会自动推送“办理会员”“缴纳解冻银行账户费用”“验证还款能力”等链接,被害人点击链接支付上述费用即被骗。经查,共有1437名被害人被骗取3586万余元。

为获取非法利益,陈某甲、张某明知李某帮助诈骗团伙做网络贷款推广,仍按照李某安排增加“AI”语音智能机器人,在线运行3000余台专门为“境外客户”服务,并管理境外诈骗团伙60余个微信群和50余个QQ群。偶某某明知李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帮助,仍提供本人2张银行卡供李某使用,帮助李某取现转移赃款154万余元。鄢某某、陈某乙按照犯罪团伙要求制作、维护“人人贷”“360借条”等虚假贷款APP。

另外,李某以每条0.03至0.5元不等价格向江苏A科技公司经理胡某、济南B科技公司技术人员赵某某购买从科技公司VOS计费平台导出的公民电话号码并出售牟利。鄢某某非法从网上购买公民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共103万余条并出售牟利。为逃避监管,李某以18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17套电话卡和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团伙支付的“AI”机器人租赁费,并在收款后乔装到ATM机取现。

【检察履职】

2020年5月22日、10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对李某等人以涉嫌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安顺市西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9日、10月20日,西秀区检察院先后对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并继续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各犯罪嫌疑人地位作用、犯罪数额等侦查取证,全面查清诈骗犯罪链条、违法所得数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等事实。同年10月30日、12月18日,安顺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将上述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4月16日,西秀区检察院对李某等8人提起公诉,同时对胡某、赵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8月9日、2022年12月1日,西秀区法院判决李某构成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五百六十万元;鄢某某构成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偶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张某、陈某甲、陈某乙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胡某、赵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并处罚金,同时判令二人支付与罚金同等数额赔偿金,在市级媒体公开登报道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因偶某某在二审中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安顺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为五年零六个月,其余被告人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依法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溯源个人信息泄露渠道和人员,对线路提供商等“内鬼”非法买卖、出售或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牟利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严惩。对明知是诈骗犯罪,相对稳定为诈骗团伙提供技术支持或特定帮助行为,已成为诈骗链条上固定环节的,以诈骗罪共犯追责。对明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信用卡并帮助取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严惩。

2.依法严惩打着“技术中立”幌子的犯罪活动。一些科技公司、技术人员受诈骗团伙委托,设计、开发虚假软件,成为诈骗团伙“重要帮凶”,不仅让诈骗犯罪更易实施、得逞,而且极大增加司法办案难度。对打着“技术中立”幌子为犯罪团伙开发软件或提供其他技术支持的,应当依法严惩,符合诈骗罪构成的,依法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检察官提醒】

申请贷款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官方平台,切勿从非正规渠道下载安装所谓贷款APP,谨防陷入贷款骗局。保护好个人信息,谨慎在网络公开身份、照片、声音、视频等,避免被犯罪分子反向利用、精准施诈。

科技公司、技术人员应依法合规使用信息网络技术,“技术中立”无法掩盖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正规运营的科技企业,也要高度重视刑事风险,对客户违反常理的需求保持警惕,一旦发现技术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要及时停止开发、确认项目风险,采取应对措施。

 

案例七

钟某某等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设立运营“跑分团伙”为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洗钱”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8月,钟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冯某某、吴某(皆另案处理),在明知是犯罪所得情况下,仍招募供卡人并组织安排人员为上家转移资金。钟某某负责与上家及币商对接,联系资金的下发和转出;冯某某负责组织、安排及管理转账现场,二人对非法获利进行分成;吴某负责招募供卡人,按照供卡人转账流水的一定比例收取提成;孙某某、郭某、黎某某、王某负责具体操作电脑或供卡人的手机实施转账;龚某某按照吴某的要求带供卡人到现场转账并记账,从吴某处领取好处费。经查,4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钱款106万余元被以上述方式转移。其中,钟某某、孙某某参与全部犯罪事实,郭某、黎某某、王某、龚某某参与部分事实,犯罪数额分别为59万余元、49万余元、44万余元、30万余元。

【检察履职】

2022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以钟某某等6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围绕跑分团伙组织模式、层级架构、职责分工、违法所得等进行证据收集审查,对其作案模式及犯罪数额认定构建完整证据体系。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开展追赃挽损,经教育督促,涉案6人均退赃退赔、认罪认罚。2022年9月7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钟某某等5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考虑到龚某某系从犯,认罪认罚,有坦白、积极退赔等情节,且系专科院校在读学生,经督促已退赃退赔10.5万元,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对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2年10月26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孙某某、郭某、黎某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以上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依法严惩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的犯罪行为。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使,为违法犯罪提供银行卡、手机卡或非银行支付账户,并协助转账、取现,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成为信息网络犯罪重要“帮凶”。“洗钱”活动为打击治理上游诈骗犯罪制造障碍,增加追赃挽损难度。对于专业化“洗钱”团伙,特别是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应当予以依法严惩。

2.对涉案在校学生坚持惩处与挽救相结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处与挽救相结合,对涉案在校学生,且参与时间较短、作用较小、积极认罪悔罪的,综合考虑其认知程度、社会阅历、主观恶性等,依法从宽处理。

【检察官提醒】

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为通过“跑分”将赃款洗白,以“利用银行账户转账,轻松月入过万”为诱饵,招募“跑分”人员。不少人被蝇头小利蒙蔽,成为犯罪“帮凶”,受到法律严惩。广大民众要提升法律意识,切勿为了蝇头小利,随意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账户,沦为帮助诈骗犯罪的“工具人”,最终害人害己。

 

案例八

王某等人诈骗案

——打着投资虚拟币的“幌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18年,王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先后注册成立了杭州展融公司等多家企业,开发运营“币海网”“比特网”等网络平台,并在搜索引擎置顶查询网页,宣称上述平台系提供中介撮合服务的正规虚拟币交易平台,并通过收集有投资意向的被害人联系方式、添加被害人微信等,以提供分析导师、帮助被害人获得高额收益为幌子,诱骗被害人在上述平台注册充值。在被害人转入资金后,王某等人通过诱导被害人反向投资,造成被害人“亏损”假象,以强行平仓、频繁操作产生高额手续费,或限制提现等多种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至2019年6月,王某等人共骗取1000余名被害人5538万余元。经查,“币海网”“比特网”交易行情均系借用其他网络平台数据加工而成,平台内客户交易数据与外界虚拟币交易行情并无关联,被害人投资资金直接进入王某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

【检察履职】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立案侦查。侦查阶段,上城区检察院、公安局发挥侦诉协作机制作用,共同分析研判,及时冻结王某等69人拟向境外账户转移的3200万余元赃款。2019年9月,公安机关以王某等80人涉嫌诈骗罪分批移送起诉。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杭州市检察院和上城区检察院分别对王某等77人提起公诉;对3名情节较轻、主动退赔退赃的人员,上城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期间,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法院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各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490余万元。通过进一步引导侦查,另查明公司财务人员赵某某名下的房产实为主犯王某利用涉案赃款出资购买并实际控制,该房产被依法及时查封。

2021年5月至12月,杭州市中级法院、上城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范某等76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2021年12月21日,考虑到王某在二审期间积极退赃退赔等情节,浙江省高级法院将被告人王某刑期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余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王某被查封房产经司法拍卖变现1538万余元。被害人损失的5538万元全部追回。2022年8月,上城区法院将上述款项发还被害人。

【典型意义】

1.依法严惩打着虚拟货币“幌子”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虚拟币价值波动较大,容易使人产生可以快速积累财富的刺激感。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利用投资者幻想一夜暴富的心理,建立虚假的虚拟币交易平台实施诈骗,对此应予依法严惩。

2.精准发力追赃挽损,挽回人民群众损失。检察机关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衔接配合,高度重视审查涉案资金去向,积极协同研究案件追赃挽损路径及涉案财物处置方案,全流程接续追赃,最大程度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检察官提醒】

投资理财应选择正规途径,谨防陷入虚拟币投资“陷阱”。虚拟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交易活动存在重大风险,投资者切莫参与虚拟币投机炒作,不要相信高收益、高回报的承诺,谨防从投资者变成受害人。

 

案例九

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对于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的轻微不法行为,检察机关在依法相对不起诉后及时移送行政机关作出处罚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王某某添加某兼职群微信好友。3月14日,王某某按照微信好友的指示携带身份证件和1张银行卡到达指定地点并入住宾馆。3月15日,王某某再次按照对方要求到达指定地点,配合到某银行ATM机验卡,确认银行卡可以正常使用,并将身份证件和银行卡交予对方。王某某通过手机银行查到其银行卡内转入5万元后,对方持王某某银行卡至某银行ATM机上取款5000元,因系统维护无法继续取钱。王某某配合对方到银行柜台帮助取款,在等待取款过程中,对方告知王某某警察要来,让其快速离开。王某某将身份证和银行卡留在银行柜台,跟随对方快速离开银行。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500余元。经查,王某某银行卡内转入款项系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资金。2023年4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将涉案银行卡中的4.5万元冻结止付,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退赔5000元,并退缴其全部违法所得。

【检察履职】

2023年7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东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初犯、从犯、为了兼职获利且获利较少、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积极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5000元等情况,犯罪情节轻微。同时,王某某取保候审期间积极改过自新,找到固定工作,再犯可能性较低,拟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年8月25日,东城区检察院组织召开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拟不起诉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同年9月8日,东城区检察院以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制发对王某某作行政处罚和涉案财产处置的检察意见书。

同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1款、第44条规定,作出对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1.准确理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中,要依法严惩为诈骗团伙提供“跑分洗钱”等帮助的关联犯罪。其中,对于为“跑分洗钱”团伙提供银行卡并配合转账、取款的“卡农”,要综合考虑其提供银行卡数量、取款金额、违法所得、犯罪后果等,结合其是否系初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再犯可能性等情况认定刑事责任。

2.积极推动反诈领域行刑反向衔接。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的行为,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的规定,及时制发检察意见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并对涉案财产处置提出意见,持续跟踪督促落实,确保行为人受到应有法律惩处。

【检察官提醒】

广大民众切勿因蝇头小利出售、出租银行卡,甚至配合实施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实施上述行为可能面临刑事、行政处罚,缴纳远高于犯罪所得的罚金、罚款,还可能面临一系列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

 

案例十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固话批量申请业务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公益诉讼案

——利用“空壳公司”营业执照批量申请固话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22年以来,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利用公司营业执照批量申请固话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5件9人,部分案件被告人利用“空壳公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受骗群众财产损失560余万元。其中涂某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通过经营的“崇川区某包子店”执照办理电信固定电话线路16条、利用“贵州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办理联通固定电话线路60条;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利用“南通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办理联通固定电话线路40条;唐某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利用“海口秀英区某科技工作室”营业执照办理联通固定电话线路60条。诈骗分子通过VOIP设备远程操控上述线路,拨打诈骗电话,更容易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涉案“空壳公司”在实际控制人被判处刑罚后仍然存续经营。

【检察履职】

2023年6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唐某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发现案件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该院依据级别管辖规定向南通市检察院移送线索。南通市检察院审查发现,全市其他县区还存在同类案件,遂于2023年7月31日决定立案,由市、县两级检察院成立一体化办案组开展初步调查。

办案组先后赴相关运营商调取涉案公司申领固定电话的基础资料,证实营业厅工作人员未按照反诈机制规定对批量安装固话严格审批和现场核查,对异常开办申请仍予以办理,对安装地址与申请地址不一致、明显不合理的安装现场未严格核查;对已装固话异常呼出情形未及时采取措施。在此基础上,办案组通过查阅涉案营业执照的申请材料,查明部分公司属于“空壳公司”,刑事判决后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存在被电信诈骗团伙继续利用的风险。

2023年9月1日,南通市检察院召集市场监管局、工信局、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以及相关运营商进行磋商,对各行政机关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等进行确认,并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意见。相关部门均认可查明的案件事实,就整改方向达成共识。9月13日,南通市检察院依法向市场监管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对“空壳公司”及借用营业执照的行为予以查处,落实公示企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建立常态化行刑数据移送机制,堵塞监管漏洞。9月14日,南通市检察院依法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并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由江苏省检察院转送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建议其对涉案电信经营者相关行为进行处理,完善批量申请固话的审批程序、现场核查及异常监控。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南通市场监管局迅速将相关营业执照移交所在地进行撤销登记,组织全市开展“空壳公司”排查。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约谈了相关运营商负责人,责令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同时督促各运营商对相关工作机制查漏补缺,强化固话开户审核业务,堵塞行业漏洞。

【典型意义】

1.强化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从前端强化对电信行业的监督治理。境外诈骗分子指挥境内不法人员注册“空壳公司”申办批量固定电话,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更具迷惑性。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强化固话开户审核。检察机关在依法刑事打击的同时,对未落实上述反诈义务的经营者,可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监督其依法整改。

2.推动多部门协同履职,构筑防诈反诈协作长效机制。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需要强化执法司法协同联动。检察机关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涉案“空壳公司”,并以个案办理为契机,推动建立常态化行刑数据移送机制,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消除涉案“空壳公司”再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风险。

【检察官提醒】

利用“空壳公司”批量申领固定电话并出租出售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的,构成诈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政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业务、通信行业从业人员办理批量固话申请业务时,要严格把关,认真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避免犯罪分子利用监管漏洞实施诈骗。广大民众接到陌生电话时需审慎交流,“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守护好个人信息和“钱袋子”。

 

案例十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涉诈企业营业执照监管

行政公益诉讼案

——出售“空壳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洗钱”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7月间,周某某注册成立贵州优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贵州然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贵州阅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办理对公账户后,将三家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4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后该对公账户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将被骗资金转入对公账户中。2022年7月25日,周某某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刑后,其注册成立的三家公司仍未撤销登记,存在着继续被用于犯罪活动的风险。

【检察履职】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周某某刑事犯罪案中发现该案线索后,移送公益诉讼部门立案审查。公益诉讼部门调查查明: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注册并非法转让上述三家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周某某被判处刑罚后,上述三家公司仍处于存续状态。依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南明区市场监管局作为市场登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及时对涉诈企业营业执照撤销登记,并依照规定与金融、电信等部门共享信息。但该局并未依法履行上述职责,导致涉诈风险持续存在。

2023年8月10日,南明区检察院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向南明区市场监管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周某某非法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启动撤销登记程序,将涉诈企业列入严重违法高风险提示,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机构、电信部门。

2023年10月10日,南明区市场监管局书面回复称,已对周某某擅自转让营业执照的违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根据检察建议加强反诈宣传和风险防控。南明区检察院还与区法院、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金融业代表召开联席会,围绕非法转让营业执照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这一问题进行会商,要求加强各部门执法信息的衔接和移送,避免产生监管盲区,形成打击治理合力。

2023年10月31日,南明区检察院对案件效果进行跟踪监督,三家涉案公司已被列入严重违法高风险提示,另有九家公司被撤销登记。

【典型意义】

1.融合履职,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动治理“空壳公司”。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力度不断加大,社会公众对向私人账户转账的警惕性越来越高,但是向对公账户转账警惕性较低。检察机关强化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一体能动履职,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针对涉案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存在监管盲区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落实监管责任,依法撤销登记,降低再次被利用的风险。

2.协同发力,共同构建电信网络诈骗源头治理防范共同体。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协同联动,一方面,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常态化开展涉诈企业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监管;另一方面,加强法治宣传,将反诈宣传充分融入各部门日常履职工作,开展新设市场主体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警示教育。

【检察官提醒】

当前,一些犯罪分子盯上对公账户黑色交易,专门注册“空壳公司”并非法转让对公账户,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对此,行政机关需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及时对涉案企业撤销登记。广大经营者需提高法律意识,切勿贪图小利出租、出借、出售对公账户,触碰法律红线。广大民众和企业财务人员需增强识诈防诈意识,对公账户大额转账更需审慎核对,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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