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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团队成功达成即判即走结果

一、基本案情

刑事团队代理的被告人A某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被取保候审。被告人A某负责两个车间生产点的生产工作,将手机屏幕半成品、盖板、背光等原材料运送到两个车间进行加工从而生产成手机屏幕成品,生产出来的手机屏幕成品送往别处进行存储并测试,测试合格后再进行包装,将打包好的手机屏幕送到深圳后,由同案被告人E某将客车的手机屏幕成品拉到深圳华强北市场进行售卖,并将不合格的手机屏幕成品通过客车运回生产点进行返工。

2019年10月某县公安局现场缴获带有H*和H**标识的手机外屏一万两千余个,带有H*标识的手机屏幕成品一万六千余个,带有H**标识的手机屏幕成品六千余个,用于制作手机屏幕的原材料一批。经价格鉴定涉案品牌商标手机屏幕成品价格总计共一百四十七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E某、A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二、法律分析

刑事团队辩护律师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阅卷、查阅相关案例及法律法规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A某个人实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也无法证明A某与他人共同实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A某负责的加工点处查获的手机屏幕上并未发现任何品牌、型号商标标识,A某经营的加工点并无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且现有证据无法认定A某与另一涉案生产点查获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之间存在关联,因此现不能认定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与A某有关。又,A某系基于与E某的合同关系而进行手机屏幕加工,其加工行为仅系正常的合同履行行为,A某不清楚E某存在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其主观上与E某无共同犯罪故意。因此,被告人A某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存疑。

 

    三、案件结果

    刑事团队在跟进处理案件中,积极与被告人A某沟通,基于被告人A某的意思表示,从被告人角度出发,为被告人A某争取到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以期即判即走,尽早使被告人A某回归正常生活。

法院查明被告人A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A某系接受委托从事加工等帮助行为,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且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在刑事团队的努力下,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A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折抵判决前现行羁押的日数后即判即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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