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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和段文章 | 是英雄还是与敲诈勒索,职业打假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在哪?

近日,一则“广东少年打假800起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的新闻出现在大众视野。这名广东少年叫陈之强,其所有的打假”官司均由徐闻县人民法院受理,截至2021年12月23日,陈之强已向徐闻县人民法院起诉类似案件达800余宗。2021年12月27日,陈之强收到徐闻县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除裁定驳回起诉外,认定陈之强职业打假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当地公安。2022年3月16日,陈之强被当地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案件如何发展,我们可以等待进一步消息。

“职业打假人”这个身份并非广东少年所独有,而为大众所熟知的是上世纪90年代的著名打假人“王海”。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以来,“职业打假人”成为雨后春笋,成为社会上部分人谋生的新身份。

在民事领域,职业打假人是否为消费者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上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为面对知假买假的商业化趋势,各级法院逐步抑制牟利性打假行为,除食品药品领域之外对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审慎认定。

但在刑事领域,确实也存在着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职业打假人刑事责任的少数情形,广东少年陈之强便是现实例子,这为职业打假人敲响了警钟。但职业打假后索赔是否会构成敲诈勒索罪,不妨可以一步的分析与探讨。

让我们将目光放到刑法第274条上,敲诈勒索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利用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采取威胁、要挟等行为迫使被害人交出较大数额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将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后进行索赔的事实与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这个大前提进行相互印证。一般而言,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并索赔的行为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具体理由如下:

一方面知假买假索赔行为能够排除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主观故意。“非法”一词强调的是意图占有、使用他人财物行为在刑法的否定评价,换而言之,具有“正当权利外观”的索赔行为即可否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职业打假人而言,购买到假货对商家进行索赔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何有非法可言。《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4集第509号案例,第102集第1066号案例裁判要旨确定当行为人具有正当索赔的基础和前提下能够排除“非法占有”的目的。当然会有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在民事司法实践逐步收到限制,如广东小伙的所有案件都被驳回起诉。

但民、刑领域存在着显著的区别,民事上合法行为肯定不可能构成犯罪,但民事的否定性评价行为在刑事上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不法”。举例而言,出轨是法定离婚理由,但不构成重婚的出轨并不会在刑法中评价。事实上,不仅“合法权利外观”能够排除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不为民事法律所保护的但具有一定客观事实依据的索赔行为同样能够排除非法占有的目的,如在【法释(200019号】司法解释中规定,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索取他人的行为按照的是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如今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处罚),而非成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构成要件的财产犯罪。

另一方面,具有社会相当性的索赔行为并不属于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行为,这在《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底3缉陈曙光敲诈勒索案确定的裁判要旨便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高额索赔的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罪的要挟或者威胁”。在广东小伙陈之强的案件中, 网络上流传的法院《裁定书》这样表述:陈之强以向法院起诉为手段,利用商家恐慌心理,迫使商家妥协多次索取商家钱财。

首先,对于职业打假者而言,获取赔偿的方式主要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向法院起诉等,而这种主张权利的方式是合法正当的,商家不可能陷入恐慌意识。同时单次合法正当的行为并不会因为积累多次就会具有不正当性,若陈之强单纯以向法院起诉800余宗案件要求赔偿,单次诉权的行使具有正当性的前提下,也并不会因为积累到800次就超出了权利的范围,另外法院完全可以直接驳回,亦不会让商家产生恐慌心理。

再者,主张其权利的数额也不会成为威胁要挟的客观行为。实际过程中职业打假者可能会提出较高甚至是天价赔偿金,普通货物支持的是三倍赔偿而食品药品支持的是十倍赔偿,但并不意味着超出法律支持的部分就是敲诈勒索。在市场环境下,买卖双方都有议价空间,“漫天要价坐地还价”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商家甚至都可以不用理睬天价赔偿的要求。另外如果按照超出法律支持即为要挟威胁的逻辑,所有人在向法院起诉都必须是法学精通者,因为一旦超出法律支持的数额都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

综上,职业打假者知假买假索赔的行为并不会触犯敲诈勒索罪但如果其维权行为超出社会正常的接受程度,那么其手段行为可能触犯敲诈勒索罪。如为大众所周知的李海峰索赔今麦郎案,其被以敲诈勒索罪定性处罚的原因就在于其在索赔过程中,在网络上大肆渲染其母换癌症就是吃过期今麦郎方便面,通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来制造舆论迫使今麦郎给予天价赔偿。同时经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职业打假人触犯刑事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手段的异常性。如以商品问题胁迫商家每月缴纳顾问费、保护费等,虚构不存在的事实进行网络曝光等。而以上职业打假人的造假、收取保护费等行为已然丧失了索赔的正当基础,故而成立敲诈勒索罪。


撰稿 徐汪群   


编辑 段和段深圳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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