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等人诉被执行人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3年6月份作出了判决,判决郭某向张某等支付赔偿款等各项费用合计30余万。郭某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最终郭某的上诉申请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但郭某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郭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4年10月作出了终本裁定。
多年来,因郭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张某等人生活极为拮据。张某等人找到我所,希望能帮忙恢复执行,要回执行款。我所接受张某等人委托,并指派娄明亮律师团队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二、法律分析
此时离执行终本已有近七年时间。在查阅了被执行人的涉诉案件以及失信情况后,了解到郭某在深圳涉诉至少三个案件,且皆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已被列入了失信人名单。娄明亮律师团队抱着“只要有一丝希望,就绝对不会放弃”的决心,调阅了此案的所有卷宗。并作了如下法律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该执行案件虽然已终本数年,但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时间的限制。因此,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前提是“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
2、如何向法院证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从而启动恢复执行程序?我们查阅了该案的卷宗,当年执行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数个银行账户,时隔多年,账户是否会有进账?如果有进账,那也属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范畴了。即便这些账户依然没有财产,但被执行人是否在过去的7年间有开立其他账户的情形?鉴于此,我们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详细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并申请对郭某的财产进行查证。
三、案件结果
法院对郭某的财产进行查证,发现郭某名下银行卡有定期存款,
遂对该笔财产进行了冻结。郭某随后主动联系娄明亮律师团队,希望双方可以执行和解。经过谈判,张某等人一致同意郭某一次性支付十一万,双方执行和解。法院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将郭某名下的银行卡的十一万执行款扣划至张某账户,该案圆满结案。娄明亮律师团队成功帮助申请执行人要回了执行款!
四、案件总结
在实践中,当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时,此时法院一般就在执行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会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但是当我们发现被执行人拥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就需要去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也就是说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哪怕被执行人已被列为失信人,执行虽难,但抱着一丝希望,就绝对不要放弃。
五、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