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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合规办案规模不断扩大,质效不断提升(下)

案例三

江苏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关键词】

小微企业 简式合规 中介机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检察主导

【要旨】

针对涉案的小微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可以根据《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简化合规审查、评估、监管等程序,由检察机关主导合规监管和验收评估,并直接对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针对涉案企业和责任人,应坚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区分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分别是江苏F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的估价师和总经理。

2019年1月,F公司接受委托为G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协议搬迁项目进行征收估价,先是采取整体收益法形成了总价为2.23亿余元的评估报告初稿。为满足G公司要求,王某某要求严某某将涉案地块评估单价提高。严某某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随意调整评估报告中营业收益率,将单价自2.16万元提高至2.38万元,后又经王某某许可,通过加入丈量面积与证载面积差等方式,再次将单价提高到2.4万余元,最终形成的《房屋征收分户估价报告》将房屋评估总价定为2.49亿余元。后相关部门按此评估报告进行拆迁补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576万余元。

2021年5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以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6月6日,江宁区检察院依法对严某某、王某某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起公诉。2021年9月17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严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十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八万元。2022年1月30日,江宁区检察院依法对F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开展办案影响评估,充分论证合规必要性、可行性。受理案件后,江宁区检察院对涉案企业开展办案影响评估,调取涉案企业工商信息、纳税、就业等材料;到涉案企业了解行业资质、业务流程、监督管理制度设置;到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征收指导中心、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等行政主管机关,了解土地、房地产征迁谈判、评估、补偿相关规定。F公司从业人员39人,曾获评市优秀估价机构、诚信单位,涉案导致公司参与的多项招投标业务停滞,经营面临困难。江宁区检察院评估后认为,涉案企业以往经营和纳税均正常,案发后企业和个人认罪认罚,且主动提交合规申请,承诺建立企业合规制度。鉴于此,江宁区检察院决定启动企业合规,确定为期6个月的合规考察期。

二是立足小微企业实际,发挥检察主导作用,探索开展简式合规。涉案企业属于小微企业,江宁区检察院决定对企业涉案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开展简式合规。包括指导涉案企业开展风险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结合案件办理中暴露出的问题,指导企业修订合规计划;围绕13个风险点,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企业查漏补缺。涉案企业依据指导设立合规部门、修订员工手册、制定《评估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委托研发线上审批的OA系统、组织开展业务技术规范培训和合规管理制度培训。为降低合规成本、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由江宁区检察院直接开展合规监管、评估,设置合规整改时间表,要求涉案企业明确整改节点、按时序推进。同时为确保合规监管评估的专业性和公平性,邀请三名专业人员协助检察机关开展合规监管、评估。经过6个月的合规整改,江宁区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对合规整改进行评估验收。

三是区别对待,分别处理涉案民营企业和责任人。鉴于两名责任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违法出具证明文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巨大,江宁区检察院于2021年6月6日依法对严某某、王某某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起公诉。同时,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工作和监管验收,经综合审查认定F公司通过评估验收。2022年1月30日,江宁区检察院依法对F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典型意义

1.量身定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积极探索简式合规监管。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要准确把握企业合规案件适用条件与企业适用范围,因案制宜,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企业合规工作。小微企业在治理模式、业务规模、员工数量、资金能力、风险防范等方面与大中型企业存在显著差异。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小微企业的自身特点,积极探索适合小微企业的合规模式,在保证合规计划制定、实施、验收评估等基本环节的同时,通过简化程序、降低合规成本、制定与大中型企业不同的监管标准等简式合规管理,激发小微企业做实合规的积极性。

2.有的放矢,检察机关在简式合规计划的审查、监管、评估过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针对小微企业的合规整改,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可以根据《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检察机关对其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主导合规监管和验收评估。一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动听取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意见,建立合规监管互通机制;二是设置合规时间表,要求涉案企业明确整改节点、按时序推进;三是依据时间表,采取“定向+随机”的方式考察合规进展;四是选择专家学者、行政主管机关、侦查机关代表组成评估小组,同时组织公开听证对合规整改进行评估验收。

3.区分责任,落细落实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政策。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对于确有重大过错的涉案企业责任人依法予以惩处;另一方面,对于涉案企业积极适用企业合规,针对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等问题开展合规整改,帮助企业弥补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方面的漏洞,从源头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违法犯罪。通过对合规考察合格的涉案企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积极落实“六稳”“六保”。

案例四

广西陆川县23家矿山企业非法采矿案

【关键词】

行业合规 非法采矿 办案模式 第三方监督评估 行业治理  

【要旨】

针对非法采矿系列案涉案企业多、案发原因复杂、办案风险大的特点,依托检察机关纵向和地方各部门横向“系统化”、矿山治理“行业化”、检察队伍“专业化”、办案过程“透明化”办案模式,创新利用检察大数据赋能企业合规,推动行业整治,构建良好的企业合规文化,促进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办理一类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效果。同时,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案件中,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一、基本案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Y公司等23家涉案矿山企业系开采销售建筑用花岗岩、高岭土等持证矿山企业(全县当时有持证矿山企业36家)。23家涉案矿山企业共有员工2000余人,年度纳税总额6000多万元。

2019年至2020年期间,Y公司等23家涉案矿山企业在各自矿区内超深度或超范围越界开采建筑用花岗岩、高岭土等原矿,涉案价值人民币21.69万元至1447.68万元不等。2021年5月,陆川县公安局对该23家矿山企业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陆川县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2021年8月开始,陆川县公安局陆续将该系列案件移送陆川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发后,涉案矿山企业陆续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相关责任人也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主动提出合规意愿。2021年10月,陆川县检察院对Y公司等第一批6家涉案矿山企业启动合规工作,经第三方组织对6家涉案矿山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合格后,依法对Y公司等2家矿山企业及其责任人、L石场等4家矿山企业责任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1月,陆川县检察院对D公司等17家涉案矿山企业陆续启动合规工作,截至2022年5月底已有3家涉案企业通过第三方组织考察评估合格,拟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作不起诉处理。尚有14家涉案企业因配合全县“半边山”整治进度正在进行整改中,由于有的涉案企业涉案金额较大,且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完成全部回填、复绿等环境修复义务,待合规考察结束后,将依据考察结果和案件具体情节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截至2021年12月,陆川县检察院依法对2家涉案企业和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余案件正在参照已结案件的模式有序办理中。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综合审查,积极稳妥在非法采矿案件中适用企业合规。陆川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全县持证矿山企业大部分于十多年前批准设立,由于当时生产技术条件、工艺和管理要求等历史原因,矿区设置普遍不科学、不合理,如矿区范围小,划界不合理,矿区大多设置在半山腰、半边山等,且涉案企业多为小型企业,普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如果就案办案对众多的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予以追诉,将对全县矿产行业、地方经济造成严重影响,也直接影响2000余人就业。2021年10月,陆川县检察院经综合研判,并层报上级检察院同意后,决定探索对非法采矿系列案适用企业合规。

二是依托“四化”模式,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陆川县检察院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争取支持,并促成县政府牵头成立了县矿山企业合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相关单位协同开展工作,实现企业合规工作推进“系统化”。通过矿山行业风险大排查,梳理矿山企业存在的高发易发风险点,解决矿山行业普遍性问题,推动矿山治理“行业化”。由检察长牵头、抽调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和行政检察部门业务骨干组成工作专班,集中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确保办案团队“专业化”。利用检察大数据赋能企业合规,检察大数据同步接入全县矿山视频监控系统及部分行政机关执法数据系统,及时掌握矿山企业整改情况,并对合规计划确定、整改情况评估、拟作处理决定等关键环节举行公开听证,力求办案过程“透明化”。

三是建立以第三方组织为主,其他部门配合的监督考察机制。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的地质、安监、测绘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组织为主,相关行政机关参与,共同对全县矿山企业进行风险大排查。根据排查出的非法占用林地、环保污染、超载、爆破、安全用电、高陡边坡、职业病防治等8大类38项风险点,为矿山企业量身制定了《矿山行业企业合规管理计划编制提纲》。第三方组织实地考察企业合规整改情况时,办案检察官、行政机关代表共同参与。第三方组织形成考察评估报告后,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机关书面征求意见,并邀请派员参加听证会。 

四是企业合规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同步开展,促进行业全面合规。案发后,陆川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了解案件情况,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督促林业部门对7家非法占用林地的矿山企业进行查处;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卫生健康部门对1家企业不按要求申报职业病预防情况落实监管职责,确保企业合规整改的刚性。2021年12月,第一批6家涉案矿山企业合规考察期限届满,经第三方组织评估,认为6家涉案矿山企业均已逐步建立完备的生产经营、安全防范、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完成了回填、复绿等环境修复义务。陆川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参与听证各方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作不起诉的意见。2021年12月31日,陆川县检察院依法对Y公司等2家涉案矿山企业及其责任人、L石场等4家涉案矿山企业责任人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企业合规整改、公益诉讼和检察建议方式,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和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有力推动了全县矿山行业全面合规、守法经营。

五是构建良好合规文化,推动采矿行业转型升级。陆川县检察院联合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织全县30多家持证矿山企业召开警示教育会,以案说法,激发了当地矿山行业开展合规建设的积极性。针对矿山企业矿区范围设置不科学、不合理,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等问题,以矿山企业合规整改为契机,督促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原有不科学、不合理并具备整治条件的矿山采取予以注销,通过科学规划、踏勘,重新划定矿区范围,整治“半边山”采石场,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推动采矿行业转型升级。涉案企业通过扎实开展合规整改,提升了相关软硬件设施,其中5家企业完成绿色矿山验收,2家企业年经营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三、典型意义

1.依法能动履职,服务保障地方采矿行业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采矿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量犯罪事实和情节、案发原因背景、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影响等因素,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和开展企业合规范围条件,既要有力打击犯罪挽回国家损失,也要充分考虑司法办案对就业、税收、行业发展的影响,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2.创新工作方式,强化对第三方组织的履职监督。该系列案中,各涉案企业的情况不一,合规建设内容专业性强,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动态变化多。为实现检察机关对第三方组织的履职有效性监督,陆川县检察院通过对涉案矿山企业合规整改前后的情况以无人机拍摄进行3D建模,立体展现整改成效,作为评估第三方组织履职情况及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的客观依据。通过县矿山企业合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检察机关对接全县矿山视频监控系统以及部分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数据库,实时掌握涉案矿山企业动态,积极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工具,强化对第三方组织履职监督,确保合规考察成效。

3.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实质性融合,提升检察工作质效。一方面,检察机关要牢牢把握职责定位,推动“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办案协作机制。另一方面,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阶段即可开展公益诉讼诉前磋商,针对案件反映的突出问题制发行政检察建议,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企业合规整改落实情况,加大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力度。

4.启动行业合规,推动检察机关落实诉源治理责任。陆川县检察院结合当地矿山行业经济发展特点,会同主管部门研究针对行业顽瘴痼疾的整治措施,以系列案推动行业治理,助力矿山行业领域形成合规建设的法治氛围。通过矿山“行业合规”建设,当地政府加快推进“半边山”矿山整治工作。企业合规在优化当地矿山企业布局、督促矿山转型升级、促进经济有序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实现“办理一类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

案例五

福建省三明市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串通投标案

【关键词】

高科技民营企业合规 串通投标 第三方监督评估 跟踪回访

【要旨】

对于涉案高新技术型民营企业,围绕企业特点全面做好合规前调查,提出整改建议,使涉案企业明确合规整改方向。结合相关领域的合规标准,指导企业细化合规计划,严格督促企业逐条对照落实。综合运用多类型评估、考察机制,确保合规验收环节的质量效果。持续做好不起诉后跟踪回访,助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一、基本案情

福建省三明市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系当地拥有高资质高技术的通信技术规模级设计、施工、集成企业。杨某某系X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某某系X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对外招投标、施工及结算等业务。

X公司在投标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3个智能交通系统维保项目过程中,与其它公司串通,由X公司制作标书、垫付保证金,并派遣X公司员工冒充参与串标公司的投标代理人进行竞标,最终上述3个项目均由X公司中标施工建设,中标金额共计603万余元。上述项目现已施工完毕,并通过工程验收决算。案发后杨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2021年4月,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以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向三明市三元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检察机关依法对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深入社会调查启动企业合规。检察机关经审查了解,X公司系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乙级等多项资质、多项专利的高资质、发展型民营企业,企业综合实力在福建省同行业排名前20名,是三明市该行业的龙头企业,累计纳税近7000余万元、企业员工100余名、拥有专利20余件。案发后,公司面临巨大危机,大量人员有失业风险,对当地经济和行业发展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向X公司送达《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该公司在第一时间提交了书面合规承诺以及行业地位、科研力量、纳税贡献、承担社会责任等证明材料。X公司及杨某某、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涉案项目已施工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决算,无实质性危害后果。检察机关经过实地走访调研,X公司的合规承诺具有真实性、自愿性,符合企业合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调查案件事实、听取行政机关意见以及审查企业书面承诺和证明材料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前景、社会贡献、一贯表现及企业当前暴露出的经营管理机制疏漏,2021年9月启动合规考察程序,确定了3个月的合规考察期。

二是扎实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三明市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指定3名专业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对X公司启动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程序。整改期间,检察机关多次与第三方组织、企业专业律师团队会商,针对X公司在投标经营活动方面存在的风险漏洞,指导企业修订、完善《企业合规整改方案》和《企业合规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督促企业健全内控机制及合规管理体系。X公司积极对照实施,及时汇报进展情况。检察机关会同第三方组织对合规计划执行情况不定期开展灵活多样的跟踪检查评估。

三是公开听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1月,第三方组织对X公司企业合规整改进行验收,经评估通过合规考察。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及社会群众代表对X公司合规整改的意见,听证员一致认可企业整改成效。同月,检察机关经综合审查认为,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等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相关项目业已施工完毕并通过验收,未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且X公司案发后积极开展有效合规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确保依法经营,不断创造利税,依法对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是持续做好不起诉后跟踪回访。检察机关经综合考察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让企业“活下去”,有机会“经营好”,X公司对参与投标的13个项目均进行合规审核,最终中标2个项目,金额100多万元。检察机关开展“回头看”,要求X公司对已整改到位部分加强常态监管,较为薄弱环节持续整改。而后检察机关邀请第三方监管人员围绕企业已整改问题及关联持续建设领域进行跟踪回访,继续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普法服务,确保合规整改效果能够“长效长治”。

三、典型意义

1.严格把握企业合规适用标准、条件,围绕企业特点全面做好合规前调查。对于涉案高技术型民营企业,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公司开展社会调查,通过市场监管、人社、税务、工商联等平台,调查其社会贡献度、发展前景、社会评价、处罚记录等。同时研判发案原因,查找其经营风险和管理缺漏,以“合规告知书+检察建议书”形式,提出整改建议,使涉案企业“合规入脑”,督促其作出合规承诺。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时,主动审查涉案公司是否符合适用条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与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前沟通,做好合规前期准备。

2.多方协作优化合规计划,严格督促企业逐条对照落实。依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向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借智借力”,立足X公司自身问题,结合相关领域的合规标准,指导企业优化合规计划,对合规体系运行涉及的组织架构、事项流程、内控机制、风险整改、文化培塑等进行分解细化,从提升合规意识、规范投标业务操作到健全配套内部资金流向监管审计等层面,严格按照时间表监督落实,做到点面衔接,实现“合规入心”。检察机关还会同第三方组织通过多次实地走访X公司,与律师团队等会商研讨,指导X公司对合规计划进行修订完善,为后续推进第三方监督评估创造重要前提条件。

3.综合运用多类型评估、考察机制,确保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实质化。评估程序上,坚持问题导向,逐条对照合规计划检视企业整改效果,防止走过场的“纸面合规”。考察方式上,采取灵活、有效方式,不拘泥于特定形式,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融合开展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组织座谈、同业参照等组合方式,推动合规建设,强化员工守法意识。企业通过评估后,检察机关接续用好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监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等方式,以公开促公正,确保合规验收环节的质量效果,实现合规“成效入档”,避免合规建设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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