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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助力追加被执行人,老赖现形速还钱

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现已成为困扰法院、律师及当事人的突出问题。很多民事案件赢了官司,但却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处分,被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果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想要恢复执行更是难上加难。如穷尽一切合法手段仍无法执行到财产,可视案件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追加被执行人。

一、基本案情

被告深圳某餐饮娱乐公司拖欠原告深圳某食品公司货款20多万,原告遂委托我所公司法业务团队律师代理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等费用。庭审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分期偿还原告款项。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依约及时足额偿还欠款,原告及代理律师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却打起了“太极”,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

鉴于被告的种种不诚信行为,我所律师受原告委托,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处分的财产,法院最终作出了终本裁定。正因如此,被执行人才敢肆无忌惮地拖欠款项。

二、法律分析

在查阅了被执行人的工商内档后,了解到被告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有混淆的情况后,我所承办律师做了如下法律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而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责任转移到了股东身上,会使对方处于被动的局面。

2、若该股东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其未能清偿公司的债务,则可能会被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生活及工作会造成极大的影响,据此我们也可以作为谈判的筹码,促成对方积极清偿债务。

我所律师将分析的相关意见告知了原告,并建议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取得原告的授权后,我所律师代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某餐饮娱乐公司股东兼法人代表为被执行人,并向法院申请将该股东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该股东被限制高消费后,无奈主动找到原告协商还款事宜,我所律师最终成功帮助原告收回拖欠款项。

三、案件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立法本意,是结合执行实践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追加当事人的问题。在“执行难”这样一个基层法院普遍面对的难题的大背景下,该规定的出台无疑是使一些老赖现形的一记重拳。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现阶段想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法院、当事人就律师共同参与,努力破解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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