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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并非越多越好

2014年伊始,甘肃开始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一时间振奋投资界人士,从此,各种类型的公司如暴雨后的春笋版涌出。殊不知,奔向远方光明的路上却有着诸多暗坑,不定时地坑你一把。

第一坑:实缴资本≤认缴资本=承担责任

公司资本实行认缴制,虽然无需注册验资报告,但并不代表着注册资本越多就越好。根据《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条款被称为“公司的面纱”,是21世纪最伟大的制度发明,也被很多股东当做强有力的保护伞。殊不知,在实缴制的制度下,该条款确实能够阻止公司债务之火燃向股东,认缴制虽然减轻了股东的资金压力,但却削弱了“公司面纱”的保护力度。

股东甲说:“公司注册100万元,我认缴20万,就出10万,赔了也就10万的损失”

股东甲只看了实际出资10万元,殊不知为了保证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设置了追加出资制度。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甲应当在未出资的范围即10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乙说:“先出资一小部分,剩下的在章程中约定十几二十年后再出资,拖到债权人等不起,也就想办法和公司和解了”

股东乙虽然通过公司章程设置长期的出资期限,但是法律上规定了加速到期制度,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这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到期的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存在上述两种情形,股东乙应当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坑:印花税

每年,企业需要依据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如果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实收资金100万元,先按照100万元进行缴纳,如果后续继续接受资本或者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需要按照后续接收到的资本进行缴纳印花税。因此,注册资本越多,则需要缴纳的印花税也就越多。

第三坑:如何确认注册资本已经缴纳?

公司处理后,银行会设置公司账户,股东向该账户转账并备注为“购买某公司股权”等字样即可。

公司资本认缴制虽然减轻了投资者资金的压力,但并不意味着减轻了股东的责任,股东只是可以暂缓出资,并不代表不出资。投资者不仅需要抬头眺望行走的方向,还需要低头趟过成功道路上的坑,愿我们成为企业家的一只手电筒,照亮前方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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