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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条款应该怎么写?

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方面可以督促合同各方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另一方面作为对违约方的经济制裁,并给予守约方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机制。总体而论,违约金条款并不是为了追求让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然而,实践中,合同签订者及法律工作者并不十分清晰如何设置违约金条款,本文期待通过对相关法律及案例的研究,希望对违约金条款进行充分的讨论。

多少违约金最合适?

按照通用的理论学说,违约金分为两种:一是惩罚性违约金,主要侧重对违约方的经济制裁;二是补偿性违约金,主要是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而我国司法领域采用的是以补偿性违约金为主,以惩罚性违约金为辅的违约金制度,具体可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一般而言,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属于“过高”的情形,低于实际损失的70%属于“过低”的情形。

在拟定违约金条例时,如果合同履行的预期利益或履行成本具有可预测性时,可以约定确切的金额(如一方违约的,应当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作为违约金金额;如果对于损失因合同违约具有延续性而不能确定具体数额时,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一方违约的,应当按照每日合同交易总金额的1‰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最合适的违约金金额应当以发生违约时造成的损失为依据,如果认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于损失,可以请求审理机关予以调整,但是,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予以证明。

违约金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既然违约金金额以造成的损失为依据进行考量,那么损失该如何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举例而言,甲方作为化肥经销商向乙方购买10吨化肥用于出售,并签订买卖合同。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的地方,甲方签收后,因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予以包装,而造成化肥流失2吨。乙方既要赔偿2吨化肥的直接损失,也应当赔偿甲方出售该2吨化肥因价差而获得的利益。当然,预期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是需要进行确定的。甲方应当提供其出售化肥的合同等证据证明甲方的出售价格与购买价格之间的差异,从而明确甲方的预期利益。

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责任时,如果认为违约金金额过低,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合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据此向法院或仲裁主张违约金过低,要求提高违约金金额。

什么时候适用违约金?

合同一方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义务(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示不再履行义务)、履行义务不充分等;2、过错。违约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如因战争、海啸等不可抗力导致违约方违约,则违约方无需承担责任;3、损害事实。违约造成了合同守约方损失;4、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的。

如果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条件已经满足,并提供证据证明所遭受的损失,否则可能会被认为违约金过高而不能弥补损失。

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在经济活动中,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以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为重点,切莫本末倒置,互相甩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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