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同案被告单位Y公司2018年至2020年3月份,违反国家规定,接收需要删除的企业或个人在百度知道、百度贴吧等网站的负面信息的业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被告人W某是Y公司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统筹悦思智信公司的全面工作,联系客户业务;Y公司中员工同案人Z某负责与下家联系,将需要删除的网络信息转发给下家进行删除,通过微信号的微信接收需要删除的企业或个人在百度知道、百度贴吧等网站的负面信息的业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在接到相关业务后通过微信将需要处理的网络信息转发给下家处理,并支付下家一定的费用。
刑事团队代理的被告人B某是Z某的下家之一。2019年8月份至2020年3月份,被告人B某在未取得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号从被告人Z某及其他上家F某,Q某处接收需要删除的企业或个人百度知道、百度贴吧等网站的负面信息后进行通过网络进行删除。经查,B某为Z某等人提供网络删帖服务合共非法获利21264元。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B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B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法律分析。
刑事团队查阅了全案的证据材料,并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B某,认为本案中,B某的非法所得数额较小,情节并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且B某的作案工具已悉数被扣押,没有再犯可能性;基于此,刑事团队与B某沟通后,以B某意愿为基础,与公诉人沟通进行认罪认罚程序,B某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公诉人最终同意对B某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全部采纳刑事团队全部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B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B某已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且为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B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刑事团队成功为被告人B某争取到缓刑,被告人B某重新回到正常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