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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终本案件,怎样才能起死回生

——以A公司成功足额清偿债权为例

执行——作为整个司法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体现法律的终局及结果。当事人能否通过执行程序及时兑现胜诉权益,事关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事关国家诚信体系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实现。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策以来,执行案件的数量仍然在数百万以上,基于企业及客户迫切需要,执行中很多难点和痛点,社会急需突破执行难的现状,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中心(下称“我所”)积极探索有效执行方案,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可能。近期,我所承办的一起案件,在案件执行终本的情况下,通过我所的积极努力,最终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清偿,受到了委托人的好评。

一、案情简介

债权人A公司与债务人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结果第四项,债务人须向债权人支付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0月10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583333.33元,2011年10月10日之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因债务人B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故债权人A公司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将其厂房内设备折价抵债给债权人,但抵债后尚欠本金254690.27元。在随后执行的过程中,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穷尽了一切执行措施,但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在2013年9月12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案件的执行就此陷入僵局。

二、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若被申请执行人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权。

我所作为债权人A公司的代理人,自接到委托后迅速了解案情并查阅了案卷,同时也对债务人B公司及其股东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通过调查发现,虽然债务人B公司并无财产,但B公司的股东C公司及D公司均在正常运营且有资产。因B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故决定通过申请B公司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与B公司的股东进行谈判,或者在破产清算终结后起诉股东,执行股东的财产以达到委托人实现债权的目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裁定受理A公司对B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且于2020年12月9日指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担任B公司管理人,A公司按照管理人要求申报了债权并经过管理人确认。管理人经初步查证未发现股东有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或者虚假出资需进一步调查、委托审计。但我所在管理人的初步调查报告中发现,2012年,新疆某公司转账400万元和28.5万元至B公司账户;2012年5月,广州某公司也转账11.5万元至B公司账户,但三笔款此后均被B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另一家公司。因为存在上述情况,所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B公司的股东C公司找到代理人,希望进行和解,在经过多轮谈判后,C公司与A公司于2021年3月达成和解,C公司代替B公司清偿了该债务。

三、办案心得

针对此类执行终本的案件,若被申请执行人的股东仍然存续,且有财产的,可以尝试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债权,主要有以下途径:

(1)有些公司及其股东不想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注销公司,在公司债务不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尝试与公司股东进行和解。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若存在公司账册不完整,导致无法清算的情形出现,债权人可在破产案件终结后,起诉股东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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