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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辞退要求经济赔偿金?娄明亮律师团队出马不用给!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邓某原为被申请人F公司的员工,于2019年12月7日入职,其于2020年12月1日下班后就没有来公司上班,也未与公司进行任何交接就擅自旷工。后邓某于2020年12月11日以公司违法辞退、未支付加班费等为由,向龙岗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辞退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合计22万余元。

公司认为邓某提交的证据绝大多数是伪造的,并不认可邓某的仲裁请求。我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并指派娄明亮律师团队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公司去应诉。

二、法律分析

因为时间比较紧迫,接受委托后,娄明亮律师迅速召集团队律师进行案情研讨。我们查阅了对方申请仲裁的材料,结合公司提供的证据,根据案件的事实部分及相关法律依据作了如下法律分析:

1、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辞退邓某?邓某于2020年12月1日下班后就没有来公司上班,公司人事主管也多次致电邓某要求其来上班,但邓某不予理睬。根据其向仲裁委提供的证据《辞退书》,该《辞退书》为复印件,上面所盖公司的印章为旧印章,公司早已于半年前更换了新印章,因此我们对该证据产生了怀疑。邓某所举证的《辞退书》可能为其伪造的证据,所盖的公章亦为假章,公司从未向其出具《辞退书》,不存在违法辞退的情形。

2、公司是否未支付邓某的加班工资?邓某的薪酬实行计件工资并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折算后的薪酬结构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加班工资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00元为基数计算。平时加班工资按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休息日加班工按基数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不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对于邓某每个月的上班时间以及薪酬情况,工资表上均有明确的记载,邓某每月也已签字确认,由此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及时足额支付了邓某所有的劳动报酬。且根据其向仲裁委提供的证据《考勤表》,该《考勤表》也是复印件,与《辞退书》一样盖有公司的旧印章,邓某该举证亦可能为其伪造的证据。

3、团队律师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根据上面记载,邓某近年来多次入职不同的公司,且使用相似的手段提起诉讼,涉嫌虚假诉讼。

三、案件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采纳了公司的答辩意见,仅支持了公司向邓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万余元的仲裁请求,驳回了邓某其他的仲裁请求。

四、案件总结

在该案中,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而被裁决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万多元。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系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具有惩罚性质。企业在用工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从劳动者入职日起一个月内必须要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免因小失大。

五、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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