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王女士为北京某企业的行政经理,2017年入职公司,工资薪金为2万元每月。2019年7月9日,王女士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请,表示由于摔倒,医生建议卧床全休,坐卧走路均受影响,无法坚持到公司和持续工作,预计休息两周时间,并提交了北京某医院在6月28日作出的门诊病历和休假证明,休假证明载明全休一个月。公司工作人员7月10日回复,王女士就诊时间是6月28日,已过去近半个月,要求其提供就诊当日的检查报告及治疗、药物处方等材料,并建议王女士本周内前往正规医院复诊,获取实时医疗证明,同时表示公司会安排陪同就诊。同日,王女士回复公司诊断经过及结果都在诊断证明中体现,某医院即是正规医院,待下次复诊时可以通知公司陪同就诊,同时明确休假日期为7月11日至7月26日。同日,公司再回复王女士,表示公司有理由质疑王女士申请摔伤病假的真实性,并要求王女士在7月12日之前,安排正规医院复诊,并提前告知公司陪同就诊时间,以确认王女士病情属实。后,王女士未同意公司复诊的要求,公司表示,暂时只批准王女士两天假期,公司保留要求王女士到指定医院复检的权利,同时提醒王女士不得以病假的名义旅游。公司虽然要求王女士复查但是王女士予以拒绝,但是公司批准仍了王女士病假至7月26日。
2019年7月13日,王女士去坦桑尼亚,2019年7月26日返回。后公司在王女士工作电脑上发现的王女士在坦桑尼亚期间拍摄的照片,王女士有跳跃动作,从事明显与病假不符的激烈运动。王女士主张其到非洲进行治疗,跑跳是遵循不得一直卧床的医嘱。
2019年8月1日,王女士再次提交门诊病历及休假证明书,休假证明书载明骶尾部挫伤、骶尾部疼痛,全休一个月。王女士自2019年8月1日至8月30日休病假。期间,王女士自8月12日去中国香港,8月15日返回。
2019年9月2日,公司向王女士发送《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王女士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解除与王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王女士当日签收。
后王女士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王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仲裁驳回了王女士除确认劳动关系以外的其他仲裁请求。王女士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王女士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王女士不符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
1、员工有无休病假的权利?
员工享有休病假的权利,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都体现出员工享有休病假的权利。《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明确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不同工龄的员工,享有不同时长的医疗期,在医疗期期间,用人单位非因法定原因,不得解雇劳动者。本案中,王女士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若存在患病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当然享有休病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准许。
2、用人单位有无解雇王女士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王女士所休假别为病假,用人单位虽然无权对劳动者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寻求更好的医疗机构治疗,但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与请假事由相符,本案王女士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到坦桑尼亚是治疗疾病,在无证据的情况下,王女士的主张显然超出了一般大众的认知。因此,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以王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被仲裁和法院,符合法律规定。
三、对案件的反思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劳动者很多的劳动保护,也为构建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相关的保护,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而不是为了让劳动者拿着法律武器堂破坏劳资双方的信赖。本案中,王女士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该行为在企业管理中,将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建立在双方诚信的基础上,若一方失信,必将失去法律的庇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