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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产生纠纷,段和段协助下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一、基本案情

原告A与被告B系朋友关系, 2015年至2018年,原告A合计转款718800元并委托被告B投资以下项目:原告A自2015年累计向被告B转账318800元,其中108000元系代案外人C转委托被告B投资D项目,另外 210800元系原告A委托被告B投资D项目。原告A于2018年4月份转账100000元给被告B,该款项为原告A委托被告B投资E项目的款项。原告A于2018年5月份转账300000元给被告B,该款项为原告A委托被告B投资F项目的款项。被告B收到上述款后未将款项支付至项目公司,原告A也从未收到过相关项目公司的任何收益。原告A多次向被告B询问委托投资进展的情况,但被告B均无合理解释,原告A因此要求被告B返还投资款,被告B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仅向原告A返还了部分投资款。原告A为此向法院起诉被告B解除委托合同,并返还不当得利款。

二、法律分析

原告A委托我所代理该案件法律事务。我所律师根据案件的事实部分及相关法律依据,对案件作出了如下分析:

原告A委托被告B投资的项目,被告B均没有将收到的上述投资款支付至所对应的项目公司,所对应的项目公司也没有向原告A和被告B出具收据、投资凭证和投资合同,原告A也从未收到过所对应项目公司支付的投资红利,现原告A并未持有任何证据可以向相应的项目公司主张权利。因被告B未能完成受托事项,原告A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被告B仍继续占有受托的投资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亦应返还给原告A。

三、案件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原告A作为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合同解除后,受托人被告B继续占有受托财产的应予以返还。最终判决被告B应向原告A返还投资款合计39万多元,并支付利息。

四、案件评析

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被告B是否已完成原告委托事项,将原告A交付的涉案款项投资到所对应的项目公司?本案中,被告B在收取原告A投资款后,将收到的部分投资款转至案外人赵某等人账户,均未将投资款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支付至相应的项目公司。被告B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案外人赵某等人有权代表相关项目公司收取投资款,相关项目公司亦未向其或原告A出具收据或投资凭证、投资合同。被告B主张其向原告A交付了项目账号,但根据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其发送给原告A的网页链接现已失效,无法打开,其亦未能证明所发送的网页链接或账户信息系与相关项目有关。相关项目公司至今亦未向原告A支付项目分红。原告A作为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合同解除后,受托人被告B继续占有受托财产的应予以返还。除非受托人能证明占有的财产已按委托人指示予以处分完毕。被告B未按委托人指示支付至相应的项目公司,其占有原告A的财产自然未按原告A指示的予以处分完毕,因而应向A返还投资款及支付利息。

五、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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