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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件代理实务

【关键要点】诉讼离婚的重点无非三大焦点,解除婚姻关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案情简介

女方肖某与男方卢某于2006年4月3日在某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儿子卢某辰于2006年10月28日出生。从2007年起至今,双方因性格不合且在处理家庭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经常吵闹,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矛盾日积月累,积怨难解。期间双方也多次协议离婚事宜但均未果,为了不给孩子带来影响,女方一直忍让。同时,因男方现在经济条件较好,断定女方不会冒然提起诉讼离婚,继续着自己“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世外桃源般的生活。现女方痛定思痛,经过与孩子的商量决定委托律师诉讼离婚。

笔者接受女方委托后与原告商定诉讼策略可以让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满足。根据案情和现有法律规定,笔者为原告量身定做了以下诉讼方案,主要代理思路如下:

(一)关于管辖问题

本案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因为双方在内地登记结婚,同时被告在深圳的居住证过期了,原告不想回老家诉讼解决以免弄得满城风雨且舟车劳顿费时费力,所以建议原告到房管局查询被告名下的房产然后拿该查询单到被告房产所在的社区开具被告的居住证明,这样管辖的问题就迎刃而解。

(二)关于离婚条件

  因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原告苦于没有被告“出轨”的有价值证据,但原告经常秘密翻阅被告的手机知道第三者的联系方式,故让原告与第三者联系进行沟通表示不反对她们在一起,不会记恨于她,让她做通被告的工作,由于第三者迫不及待欲“扶正”,第三者当“说客”做通被告同意离婚的工作哪有不成功的。果不其然,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男方迫于第三者的压力很勉强的同意原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观点,被告的自认与第三者的“功劳”是分不开的,也彻底粉碎了被告认为原告不会冒然提起诉讼离婚的幻想。

(三)关于孩子的抚养权

因孩子一直与原告及家属在一起生活,感情基础良好。同时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对深圳房产的归属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务必要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根据司法判例,双方名下在深圳只有一套房产,考虑到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谁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就对深圳房产的归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笔者建议原告向孩子表明目的,孩子也愿意出具一份“强烈要求与母亲在一起学习生活的情况说明”,这样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也水到渠成,继而达到深圳房产归属女方的诉讼目的。

     (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因为双方未实行约定夫妻财产制,故本案采取法定的财产分割制。如上所述,同时,因原告名下有一套登记在惠州的房产,但市值不高,双方都不想要,故原告在起诉状中不提,由被告去举证。深圳的房产登记在男方的名下且市值高、升值空间大。男、女双方和孩子均在深圳工作生活和学习,所以谁能得到深圳的房产,在一定意义上讲在本次诉讼中就是取得了很大的胜利,谁都不愿意放弃,尤其男方,他的工作地点在深圳,惠州的房产连门朝哪边开都不知道,同时深圳房产系其出资,双方争取该房产归属的激励程度可想而知。

      同时,因被告系业务员,很多公司支付的佣金是现金方式且散布在多个银行账户中。原告故向法院申请调取被告名下多张银行卡近两年来的历史交易明细和存款余额,从支出明细来看,部分款项已远 远超出生活所需,被告又不能合理的说明资金用途,亦可以推断被告与她人同居存在高度的盖然性。

经过上述分析,笔者代理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子卢某辰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每个月的抚养费暂以被告月收入10000元的20%计算,最终以法院认定的为准);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见财产清单);4、判决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港莲村某房产(深房地字第xxx号,登记在被告名下)归原告所有;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经历四次激烈庭审,每一次庭审男女双方的情绪严重对立都在数落对方的不是,当初的山盟海誓已经荡然无存,双方的关系由“相敬如宾”变为“相见如兵”,双方在法院多次主持下无法达成调解意愿,后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基本得到支持。

二、法律分析

离婚不仅终结了男、女双方夫妻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还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如何起诉离婚以保障自身权益需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判断。

   (一)诉讼离婚的前提得先解决管辖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诉讼离婚的管辖问题。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管辖权法院进行诉讼。

  (二)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归纳了以下几点:(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 ,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11)包办、买卖婚姻 ,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4)一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三)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表明,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均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于离婚诉讼中子女的抚养问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我国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二种,如果婚姻当事人之间未订有关于财产约定,或其约定无效,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考虑双方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因而在离婚时等额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财产分割原则和财产分割方法,如男女平等原则,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原则,离婚损害赔偿原则,经济帮助原则等等,这些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为我们处理离婚过程中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经验总结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或多或少的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离婚率不断攀升的当下,我们倡导和尊重自由婚姻,但更应看到离婚绝非纯粹的个人私事,它还涉及子女、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生活在健康的家庭是最幸福的,父母亲是孩子一生的榜样和标杆。反之,不健全的家庭对未成年子女的危害则是不言而喻甚至影响子女的一生,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屡见报端,呈现低龄化,手段残忍,这些反面的案例都能给人以警示,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如何有效地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既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同时离婚诉讼过程中绕不开另外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体现了立法(司法适用)过程中充分考虑男、女双方各自对家庭的贡献和考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所作出的安排从而实现法律所要求的公平和正义。

这宗离婚诉讼案件对原告来说最后的结果很圆满,被告也没有上诉。通过一宗宗的诉讼离婚案件,我认为离婚没有赢家,尽管男方或者女方的诉求一定程度上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者从某种角度上讲离婚对双(某一)方也不失为解脱。但离婚案件是一个复合之诉,在解决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上还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问题,终止一段婚姻对一个家庭来说是一个无言的伤害。双方由当初的“海枯石烂”到“反目成仇”令人唏嘘不已。但如果离婚对双方来说都是不得已的选择,则需要在日常生活中保留相应的证据以应付日后的诉讼,可采取的方式如下:

(一)进行财产公证或者实行夫妻财产约定

通过所办理的大量的离婚诉讼案件证明,大部分的离婚案件双方存在不同程度的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有的个别案件转移财产数额非常高,情况非常严重,当事人对此寄希望法院或者律师查明事实是很不现实的,最后穷尽一切手段后可能也是无能为力的。为此建议如果婚前个人财产丰厚或者婚后存在收益颇丰等情形,则建议双方婚前“拉下脸”进行财产公证或者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这样方可避免潜在的风险。

(二)委托律师或者申请法院调查财产

如果财产被另一方转移,通常如果是房产、汽车、公司股权等有在登记机关交易记录的财产,在立案后可以委托律师或者申请法院调取进行查询。但是对于银行交易明细和余额的查询,如果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开户银行的名称、帐号,则较困难。

(三)保留夫妻共同财产信息

婚姻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因为相当的隐私性,且双方所积累的财产信息是在当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一些财产信息进行保留,记录和复印。  

(四)提前固定相关证据

如果一方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暴力伤害等情形,则通过报警或者书面的形式确认以便后期诉讼争取更多的权益。

 

 

备注:本文所指离婚系诉讼离婚,因为协议离婚不具有司法干预性,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财产分割等赋予双方高度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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