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经营食品类金属外包装加工的企业,生产中需使用涂料,装有涂料残液的铁质废包装桶经环保部门认定系危险废物,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应当交由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2016年下半年至2020年9月,被告单位A公司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装有涂料残液的废包装桶出售给王某某、姚某某等人进行非法处置。废包装桶几经周转,最终被作为废铁运至下游钢厂进行熔冶钢铁等,严重污染大气生态环境。其中A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500余吨,违法所得160余万元。
二、合规整改及法院酌情从轻处理
案发后,A公司通过停产整顿、修订环评报告、重新制作危废核查等方式进行了合规整改,并通过改进涂料包装,对涂料包装铁桶进行循环回收利用,实现了节能低碳转型,并带动了包装行业的绿色发展。
上虞法院召开企业合规整改评审会暨判前社会效果评估会,组建由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界学者、环境保护高级工程师、企业高管、环境执法工作人员等共同参与的专家评审团队。在会上专家一致认为,A公司合规整改措施取得了较好成效。
最终法院根据A公司、沈某某等人自愿认罪认罚、合规整改情况、专家评审意见等,对A公司及涉案人员酌情从宽及从轻处罚。
三、意义
3月15日上午,上虞法院对A公司污染环境案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这是在法院阶段探索适用涉刑企业合规整改评审和重大案件判前社会效果评估的第一案。在刑事合规的探索方面,检察系统进行了合规不诉的制度探索和试点,而此案的出现,是审判阶段推动和促进涉刑企业合规建设,迈出创新而可喜的一步的见证。
来源于上虞法院2022年3月15日官方微信号“以司法之力助推企业合规建设”,若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