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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的背景调查,前用人单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案情简介

邹舟在2018年入职了快发科技公司。2020年3月,邹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了离职。快发科技负责人在邹舟的辞职报告上签字同意,邹舟亦按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工作交接。邹舟离开公司后,在求职过程中,多次遇到用人单位起初同意录用,但随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录用的情况。2020年5月,邹舟到龙吟公司应聘,面试合格后,该公司又以邹舟曾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录用邹舟,并提供了与快发公司沟通的记录。邹舟此时才知道,快发公司在邹舟的新单位做员工背景调查时,会告知新单位注明邹舟是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正是公司作出的这种不实陈述,致使邹舟和快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至今未找到工作,长期无法就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邹舟起诉至法院,要求快发公司赔礼道歉,并就邹舟离职的事宜出具书面意见。

二、法律分析

名誉是指根据公民的观点、行为、作用、表现等所形成的关于公民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质的总体社会评价,是对公民社会价值的一般认识。公民享有名誉权,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工作情况作出的评价也是劳动者总体社会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不实、不良的评价,足以影响到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的,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

邹舟向其所在单位提交了辞职报告,公司负责人签字同意了邹舟的辞职要求。负责人的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且邹舟随后也于当日完成了工作移交,故应当认定邹舟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快发公司在事实上已经与邹舟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邹舟违纪为由,在邹舟拟应聘的公司做员工背景调查时,称邹舟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其行为具有过错。因公司的行为,使得邹舟在求职市场上存在了不良记录,导致包括龙吟公司在内的不特定的用人单位了解到邹舟“曾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不真实的情况。公司的行为损害了邹舟的名誉,侵犯了邹舟的名誉权。

三、法院判决

本案中邹舟请求判令快发公司停止侵害名誉权;向邹舟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邹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院认为快发公司在邹舟的员工背景调查中作出 “因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实陈述,是对劳动、工作情况的负面评价。该不实记载存在于求职市场,为相关用人单位所知悉,事实上降低了对的社会评价,并对其就业、求职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故判决支持邹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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