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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生”还是要“升”—— 浅谈女职工权益保护

职场女性不仅要面临工作压力,还要承担繁衍后代、抚育子女、照顾家庭等社会责任,理应得到更好的保护。随着“三胎”政策到来,要“生”还是要“升”,隐形就业歧视仍严峻,今天小段带大家一起了解,女职工的权益保护。

一、女职工权益保护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二、女职工权益有哪些?

女职工权益,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女职工各项权利和利益的总称,包括一般权益和特殊权益。职工一般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女职工特殊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机能、身体结构的特点以及女职工不仅承担着社会物质生产任务,而且承担繁衍后代、抚育子女任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特殊权益保护措施。

三、女职工劳动权益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权益是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利益,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国务院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内容。

四、招录条件中设置“该岗位只限男性”、“男士优先”、要求女职工承诺几年内不能怀孕,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故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五、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妇女怀孕、生育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或无过失性辞退。但是女职工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即使怀孕,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不给予女职工补偿。(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女职工可以修多久产假?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七、女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的规定

生育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八、关于哺乳期

每天一小时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长期哺乳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九、孕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能否请求调整工作岗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孕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除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遭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女职工有权拒绝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结束。第四十二条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或无过失性辞退。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法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如今的职场文化下,女性最主要的压力来源于结婚生育对女性事业的冲击。由于女性往往家庭、工作“一肩挑”,承担了更多来自家庭的责任,而女性职业上的焦虑,实际上是工作、家庭、社会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另外,降低企业雇佣女职工成本,给予三期女职工企业补偿;延长配偶的陪产时间、让父亲更多参与家庭生活,也是促进平等就业、消除就业歧视的途径。保护职场女性权益仍需要不断完善探索,健康和谐的职场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引用:

1.“孕期、产期、哺乳期”职场女性权益保护指南|法治地平线 (qq.com)

2.“你没资格要孩子!”5年老员工怀孕遭辞退:职场女性的权益,该如何保护?17个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知识,你需要知道 (qq.com)

3.【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问答 (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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